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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5-08-10 * 浏览 : 121
闽建设[2015]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以下统称“《七项规定》”)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开始前,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建筑工程勘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应由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应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除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由本专业具备注册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中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建筑、结构专业负责人,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由三人及以上分别担任。
  四、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七项规定》,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严格追究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对相应行为承担责任,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违反《七项规定》要求的行为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2.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