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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省建设厅 * 发表时间 : 2010-01-05 * 浏览 : 558
 闽建法[2009]1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福州市执法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提高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水平,促进其依法执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福建省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反馈省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福建省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若干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法律知识水平,促进其依法执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里普法规划要求以及《福建省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办法》(闽建法〔2006〕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及本单位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工作具体事项可以委托相关社团(以下简称法律知识教育实施单位)负责承担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是指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物业管理师以及按规定需要注册的建设类企业其他执业人员。
  第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初始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届满申请续期或延续注册的注册执业人员,应按照本规定参加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
  注册前已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且继续教育内容已包括法律知识内容并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的,可免于参加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
  第五条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工作要结合专业内容,适应执业实际需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法律知识水平,促进其依法执业。
  对初始注册的人员,法律知识教育以满足执业需要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对续期或延续注册的人员,法律知识教育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记录其参加专业法律知识教育情况,作为注册的重要审查内容和普法验收的依据。
  《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内容包括:教育内容、学时、考试结果、日期等。《证书》由注册执业人员本人保管。 
  第七条  注册执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的,记入其信用档案,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通报,责令其改正,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高频率检查监管。
  第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注册前法律知识教育,其所在执业单位应为其提供学习经费和时间保障。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律知识教育实施单位要加强注册执业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对法律知识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