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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省建设厅 * 发表时间 : 2010-02-23 * 浏览 : 677
 闽建设[2010]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以来,各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标准、规定,努力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但从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和我省日常的节能情况检查中,发现存在节能设计说明不完善,节能计算书有错,审查机构对节能计算把关不严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节能设计水平,规范节能设计修改变更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技术人员节能技术规范、标准和法规的学习,要组织技术骨干积极参加培训,单位内部要定期组织新技术、新标准的学习,强化节能标准的概念,提高节能设计和审查水平。
  二、要认真执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文本》,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要求编写完整的节能设计说明。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要加强各专业之间节能设计的协调,统一设备、选材,保证节能设计有关参数、指标一致。对设计未按示范文本编写节能设计说明或编写深度不够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从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合格证书。
  三、目前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缺漏较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包括空调、照明、可再生能源等建筑用能系统的用电分项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内容。
  四、建筑幕墙深化设计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设计单位应认真填写《建筑幕墙设计技术复核表》(附件1)进行技术复核。设计修改变更涉及外墙墙体材料或保温材料变更的,设计单位还应填写《节能设计修改涉及结构专业技术复核表》(附件2)。
  五、严格施工图审查后节能设计的修改变更。建设单位不得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不能降低节能标准,若确因优化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提出充分的理由依据,并由建设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章,按设计重大变更报原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否则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六、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设计重大变更以及修改变更管理,应按闽建设[2005]10号文和闽建设[2007]17号文的规定执行。设计重大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交付使用的,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予以认定,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