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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规定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7-12-04 * 浏览 : 32

各建设单位 

  2013年7月,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2016年12月补充规定实施以来,我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日益增多,方便了高层居民生活出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查,在《若干意见》及补充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减少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相邻业主产生纠纷影响双方权益,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其北侧为已建申请方无产权建筑,申请方业主应书面承诺电梯建成前完成北侧无产权建筑的拆除工作,如有纠纷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为减少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对底层为车库产权的业主造成的影响,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建筑底层为车库产权,申请方业主应将方案征得底层车库产权所有人同意(或不反对)。 

  三、关于公示征询意见问题。为保障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减少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双方权益,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占用周边通道及绿化的情况,申请方业主应将增设电梯方案(包括建筑施工图),公开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同时确保提供的公示照片清晰、内容翔实。 

  四、关于建筑间距问题。为减少纠纷,同一建设用地内的底层两侧均设有杂物间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杂物间的建筑高度;若底层设有杂物间的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或未设有杂物间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应含底层杂物间的建筑高度。若增设电梯相邻住宅建筑主阳台连续长度大于8m,阳台连续长度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若阳台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未超出以上规定值的,计算建筑间距从墙体开始计算。同时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应标明相邻建筑阳台的连续长度及比值。 

  五、为确保加装电梯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申请方业主应将个人业主住户签字意见表原件、公示内容,经在福州市区设立的公证部门公证后,申请方业主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文件我局申请加装电梯技术审查报备。 

  本通知自2017年11 月8 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