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快讯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8-02-08 * 浏览 : 40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8-01-26 11:05 字号: 阅读:7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县要在2018年底前全部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同时报省住建厅备案。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性质和职责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党委、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开发区及城市新区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四)审查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重大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议(查)重要城镇总体规划;

  (六)审议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技术标准及规定、城市规划建设中重大事项;

  (七)审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或重要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但尚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

  (八)履行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国土、环保、水利、交通、建筑、景观、工程、地理、艺术、社会、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委员会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根据需要专家咨询委员会可设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等各类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相应议事范围内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组成和工作机构

  (一)委员组成

  委员原则上由公务人员、公众代表和专家学者三部分组成。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规划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2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19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公众代表和专家学者人数应当超过四分之一。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员会换届与政府换届同步进行,应当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公务人员由市、县主要领导、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领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用、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文物、法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公众代表和专家学者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代表、有关社会团体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市、县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名,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领导担任。

  (二)工作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同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委员会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

  2.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归档等;

  3.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4.负责委员会的换届筹备工作;

  5.负责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聘任、解聘、增补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6.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推选范围不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

  (一)资格条件

  1.热心城市规划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2.熟悉本城市实际情况,具有本城市户籍。如特别需要,也可聘请市外专业人员;

  3.具有稳定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分;

  5.遵守委员会章程,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不无故缺席。

  (二)推选程序

  1.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单位或社会团体书面推荐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城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3.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

  (三)委员责任

  1.自觉维护委员会的领导,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故意作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2.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3.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名誉;

  4.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意见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5.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行使其职责;

  6.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议事规则,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其委员资格,予以解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家和公众代表可受聘兼任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政府委员代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

  四、议事制度和议事程序

  (一)议事制度

  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应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四分之一。相关议题提交会议研究前已组织专家审查论证的,可以不再邀请专家参会,但需将专家审查论证意见提交会议研究。

  (二)工作原则

  1.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3年内不再聘任;

  3.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和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4.上级政府派驻的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5.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未通过的议题再次提交审议,应当邀请原参加该议题会议的全部委员出席,因故无法参加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6.委员会审议(查)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经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7.委员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向他人传送有关资料;

  8.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议事程序

  1.拟提交委员会审议(查)的议题由办公室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2.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责成办公室对相关议题预先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3.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会议后,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

  4.办公室将会议日程和有关会议材料发送给参会委员;

  5.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6.会议经表决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五、经费保障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审批后由市、县财政核拨。工作经费主要用途为日常办公费用、会务费用、专家聘金、咨询调研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