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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关于《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8-07-16 * 浏览 : 25

关于《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建委 字体显示:    默认
为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形成建设项目从规划—建设—运行闭合管理制度, 2017年8月,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印发了《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231号)。现将《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解释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部门职责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的整治工程。新建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既有建筑及市政设施项目应结合道路整治、屋顶绿化、小区环境整治等工作,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试点建设要求逐步实施海绵城市提升改造。
市政府设立福州海绵城市建设指挥部,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建委是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牵头单位,市园林局、市城管委是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设施维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范围内主管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与维护责任主体,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二、规划建设环节管理
1、规划管控
总规应明确规划区域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总体控制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总体要求,分解并明确各开发场地及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径流系数、下凹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雨水控制容积等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规划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2、设计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技术措施的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批准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建设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环节加强监管,落实对海绵城市相关指标和建设内容的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编制相关技术指导图集,及时发布海绵城市技术成品或半成品的应用目录,推广高效、经济的新型海绵建设技术。
三、运行环节管理
市政公用项目如公园、城市道路、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分别由市园林局、市城管委及区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市建委、市园林局、市城管委、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分别编制维护各类海绵城市设施的指导文件,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费用列入专项养护资金中。市建委负责牵头建立全市海绵城市设施监控平台,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监测海绵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