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此次审查机构换证的范围为经省厅认定的全省现有审查机构。
二、过渡期设置
1.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第13号令和省厅实施细则,稳妥地做好审查机构换证工作,换证设立过渡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过渡期内,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筑、结构和岩土专业,至2013年11月30日,在本审查机构注册的审查人员数量应当不小于规定数的1/2;至2014年12月31日,在本审查机构注册的审查人员数量应当达到规定数。
3.过渡期内,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应当不小于该专业规定数的1/2,且兼职审查人员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总数的1/2;至2014年12月31日,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专职人员,且数量应符合要求。过渡期结束,审查人员不得从事除审查以外的其他工作。
4.过渡期结束时,省厅将结合年检,对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低审查类别或取消审查机构审查资格处理。
三、换证要求
1.审查机构的注册资金、审查人员数量、质量保证体系等应符合第13号令、省厅实施细则及上述过渡期相关规定,同时应具备满足审查工作开展必须的独立的办公场所。
2.审查人员的执业注册资格、职称、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年限、完成项目业绩数量、信用记录等应符合第13号令和省厅实施细则的规定,其年龄不得超过75岁,且60岁以上审查人员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四、提供材料目录
审查机构申请换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申请表》(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借用证明复印件;
4.审查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执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证书、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复印件。
新增的审查人员,还须提供《审查人员基本情况表》(详附件2)。
五、提供材料具体要求
1.在提交换证资料时尚未注册到位的专职注册审查人员,可提供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的受理单。
2.专职非注册审查人员需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审查机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为事业编制、所在单位无法出具其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的,需提供事业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兼职审查人员不必提供社保证明,但应提供审查机构聘用合同。非注册审查人员均需提供高级职称证书。
3.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填报申请表格,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应分类按材料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4.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盖审查机构单位公章。审查机构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若发现审查机构或审查人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时间要求
审查机构应当在2013年11月30日前,将全套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省属单位除外)上报省厅勘察设计处。
七、其他事项
为方便审查机构注册人员办理初始注册或变更手续,过渡期内,省厅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审查机构可以集中统一办理。
联系电话:0591-87527867
附件:1. 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申请表.rar
2. 审查人员基本情况表.rar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