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讯
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快讯
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闽武设计院 * 发表时间 : 2014-12-12 * 浏览 : 7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审查,并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意,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62-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4、4.1.6、4.1.11、4.2.1、4.2.2、4.2.3、4.2.5、4.3.2、4.3.3、4.3.4、4.3.5、4.4.2、4.4.3、4.4.4、4.4.5、6.0.2、6.0.6、6.0.7、7.0.3、8.0.12、9.0.9等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闽建科〔2014〕30号批准发布文和原《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13-62-2004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