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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福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福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

* 来源 : * 作者 : 转载 * 发表时间 : 2009-10-15 * 浏览 : 1070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激发全省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繁荣勘察设计创作,发挥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先导作用,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福建省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省级最高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由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委员会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省内外知名专家共同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奇数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人数不超过10名。已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不再参加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

第五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省内外乃至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正确的政治观念;

(二)具备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在省内注册的一级建筑师或一级结构工程师或勘察设计相关专业的注册工程师;

(三)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人员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以评选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日期),首届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是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贡献突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曾多次主持过重大或重点建设项目(含境外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

2、至少获得过一项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者两项(含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

3、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有专著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学术(技术)论文不少于三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不少于2部省、部级及以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已正式发布)的制订工作。

第六条 符合“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报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还需同时附上申请人所在单位关于申请人的主要业绩评价和书面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含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重要报告和总结)、主要设计图纸、国内先进查新证明文件以及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身份证和各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排序后上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分类汇总,提交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组织成立“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专家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专家组成员由国家级和省级勘察设计专家、行业有公信力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

第九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上报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本届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评选委员会专家采用记名投票,得票数过半且列前10位的候选人确认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人选在大师申报单位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人选进行复议,并按有关规定将审议结果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对通过审批的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福建省工程勘察大师”、 “福建省工程设计大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不向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今后优先推荐获得“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人员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根据《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下简称“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实施的组织管理。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评选工作程序及标准、办法;

(二) 确定评选专家及设置各专业评选组;

(三) 对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公示、复议、并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四) 受理评选过程中的申诉及投诉、举报事宜。

第四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二) 负责“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评选程序

第五条  各专业组进一步细化评审标准及量化考核表。

第六条  专家组召开评审会,逐项审核评选材料,按程序规定提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建议名单。

(一)   专业组审查评议

1、 专业组采取二人以上主审制度。主审人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依据评审标准,独立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打分意见;

2、 专业组各位评委在审查申报人资料和听取主审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并分别打分;

3、 根据专业组评委的打分,取平均值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按分值高低提出专业组申报人员排序名单,并同时提出推荐入围大师的建议。

(二)“评选委员会”组织召开各小组组长会议,根据各专业组推荐入围大师的建议,审议并提出正式的拟任大师提名名单。

第七条  正式的拟任大师提名名单在推荐单位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

“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复议,并将最终审议后的拟任大师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对审定通过的“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大师名单,并颁发《福建省工程勘察大师证书》、《福建省工程设计大师证书》。

四、评选纪律

第八条  申报人不得有弄虚作假、宴请、贿赂等有碍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评选专家本人必须参加评审工作,不得委派代表出席,也不得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会代读。

第十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主审人不得与申报人在同一单位供职。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专业组评选会议都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申报人的礼金、礼品。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有关人员参与评选工作的资格,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