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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等10类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解读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等10类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解读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5-12-17 * 浏览 : 93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等10类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1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295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资质审批的公平、公正、公开,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实现标准化审查,我厅根据住建部颁布的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园林绿化等10类企业资质审查导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厅许可和我厅委托(或下放)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各自贸区)住建部门许可的各相关类别企业资质。

  二、体现的原则

  1、公开、公平和公正;

  2、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

  3、优化流程,方便企业,提高效率。

  三、有关问题解释

  (一)信息公开和审查方式

  1、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规定“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2、为了规范各地的审查行为,明确“许可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资质。”

  (二)简化资质申请材料

  1、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名称、代码等信息已验证的企业,不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对接的注册人员,不再提交证书材料。

  3、通过相关“官网”可查询确认的职称人员,不再提交职称证书材料。

  4、勘察设计企业不提交“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和“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5、园林企业不提交“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材料。

  6、房地产企业的业绩,已竣工项目仅需提供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文件;在建项目仅需提供施工许可证。

  7、监理企业不提交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材料,仅需出具承诺函。

  8、招标代理企业不提交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仅需出具承诺函。

  (三)省属企业有关资质审批

  对委托(或下放)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四)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资质标准考核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1)制定《工程勘察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对照表》和《工程设计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对照表》。

  (2)申请同一资质时,技术人员不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考核认定;申请不同资质时,技术人员可同时分别作为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考核认定。

  (3)设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暂不考核注册资本金;对于未改制的事业编制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时,在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具证明函后,其事业社保人员予以认可,不要求此类人员提供社保证明。

  (4)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但其个人业绩不考核工程规模。

  (5)不考核标准要求的造价人员(概预算员及注册造价师)。

  (6)对新设立、增项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的,标准要求的给排水专业人员和暖通空调专业人员中,两个专业的注册人员之间和非注册人员之间可互替使用,但注册人员与非注册人员之间不可互替使用。

  (7)对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申请延续的和升级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按标准考核,水、暖、电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且总数不少于8人,过渡期至2016年底。

  (8)在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考核中,建筑、结构、给排水专业注册人员均可用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替代,不考核标准要求的暖通、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可以计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量,但不得超过总量三分之一。

  (9)市政(道路、桥梁)专业注册电气人员允许用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替代。

  (10)市政(给、排水)专业注册设备人员(暖通空调)允许用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替代。

  (11)申请电力行业送变电丙级设计资质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电)可以用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替代。

  (12)对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中涉及注册设备工程师的,可用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代替,过渡期至2016年底。

  (13)水利行业、专业丙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备注中要求的“规划、结构、地质、水土保持、移民”5个专业,以及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丙级资质人员配备表备注中要求的“电力系统、通信保护、总图”3个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可按中级职称考核。

  (14)农林行业、专业资质除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土建及公用专业(建、结、环保、水、电、暖)之外的技术人员,不考核其工程设计年限。

  (15)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增项和延续的,暂不考核防护、防化专业技术人员。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1)申报二级资质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间起始日计算,其中暂定资质满12个月达到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核定二级。

  (2)母公司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时,子母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均注册在本省的,其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可相同;注册在同一城市的,其所有专业管理人员均可相同。

  (3)明确企业工程业绩的考核认定办法

  标准中“近3年竣工面积”的时限及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的时限;明确用投资额计算竣工量的具体计算方法;明确同一企业法人主体开发的项目,经营业绩可累计计算;明确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业绩可认定为资质申报单位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业绩,也可按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的法人股权比例计算业绩。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查导则

  (1)机构名称不要求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原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已换发暂定资质证书的,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要求的“6年以上”、“3年以上”或“4年以上”,明确界定为“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6年、3年或4年”。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1)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体现物业管理的性质特征。

  (2)职称人员具有两个及以上专业的,仅按1人认定。

  (3)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并已注册的,可认定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4)物业服务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应持有设区市以上住建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

  (5)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人,且所持的岗位证书满三年的,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复检验证。

  (6)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资质等级管理规模。

  (7)多层住宅为7层及以下,高层住宅为8层及以上。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导则

  (1)主要人员和职称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考核企业申报资质前3个月中的一个月。

  (2)主要人员和职称人员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按企业提交的人员简历表(经本人签字和企业加盖公章确认)考核认定。

  (3)标准要求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专职人员,其从业年限考核按在原具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从业合计36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认定。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1)企业在申请二级资质时不考核企业经营经历和取得三级资质的年限。

  (2)不考核企业业绩是否为超资质承揽,“近3年”业绩为企业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3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

  (3)明确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年龄和社保考核要求。

  (4)明确一个人同时具有技术职称、技术工人证书的,只认定其1类证书且仅按1人考核。

  (5)明确企业经理经历的认定和技术工人的考核要求。

  7、有关企业重组、合并、分立

  为了解决房地产、物业、估价机构、园林绿化、造价咨询企业重组、合并、分立问题,明确参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格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