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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有关问题讨论意见汇总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有关问题讨论意见汇总表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省勘察设计协会 * 发表时间 : 2010-03-24 * 浏览 : 3199

闽设协[2010]5号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去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反映审查中对部分条文理解存在争议的问题,收集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提出的问题,组织召开了施工图审查各专业研讨会。各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并与规范编制组进行沟通,对有关条文如何理解掌握取得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判定原则”。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现将建筑专业研讨会研讨有关问题讨论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为了统一施工图审查尺度,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请组织审查人员认真学习“判定原则”,在审查中予以掌握执行。

二、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2005年版)部分强制性条文未采用黑体字,是否属强制性条文请对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执行。

    附件: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研讨内容汇总表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研讨会建筑专业研讨内容汇总表

一、防火规范条文部分

序号

条文代码

所    提    问    题

判    定    原    则

1

GB50045-95

第1.0.3条

GB50016-2006

第1.0.2条

1)居住建筑中,单身公寓的消防定性问题。

2)住宅与少量单身公寓混合设置时的消防定性问题。

1)单身公寓按照GB50016-2006第1.0.2条条文说明定性为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2)规范对此问题未明确,具体工程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

2

GB50045-95

第2.0.1、5.1.3条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一定要严格按主楼的边界分隔?是否一定要在高层建筑的投影线上?

图集06SJ812第6页图示1,塔楼与裙房应以防火墙分隔。当防火墙不在高层主楼投影线上时,防火墙内应按高层主楼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墙外可以按裙房划分防火分区。

3

GB50045-95

第2.0.13、2.0.14条

坡地建筑,一侧低于室内地面,一侧临疏散通道,是否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以安全疏散形式、安全疏散距离和排烟方式界定。

4

GB50045-95

第2.0.17条

GB50016-2006

第2.0.14条

1)商业服务网点300m2可否用防火卷帘来分隔?

2)二层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设门通向一层,可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3)商业服务网点,层数2层,按图集06SJ812第11页图示,仅一部楼梯,那么《高规》第6.1.8条如何解释?

4)商业服务网点小于300m2的店面,如果有两层店面每间分别均小于300m2,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吗?

1)不可以。

2)设有独立的楼梯疏散至一层,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3)与《高规》第6.1.8条不矛盾(该条仅针对公共建筑),但应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30m)。

4)不可以(应定性为商住楼)。

5

GB50045-95

第3.0.1条

1)高层住宅一层为大空间的商店(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可否按居住建筑设计。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1)不可以(应定性为商住楼)。

2)符合《高规》第8.2.1条的,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6

GB50045-95

第3.0.1、6.1.1条

1)11层跃12层及18层跃19层高层住宅,可以按11层及18层进行消防设计吗?

2)18层跃19层高层住宅,防火分类是否可以按二类高层设计,并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11层跃12层及18层跃19层高层住宅,应按12层及19层进行消防设计。

2)19层高层住宅为一类高层,应设置二个安全出口。

7

GB50045-95

第3.0.8条

建筑幕墙的垂直防火高度是0.8m,还是要按5.1.1~5.1.4条条文说明第三点垂直防火分区窗间墙1.2m的要求设置?

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8

GB50045-95

第4.1.7条

消防登高面长度是否可以分段累计叠加?

可以分段累计,但应保证可连续作业。

9

GB50067-97

第5.1.2条

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4000m2),作为非机动停车时,是否也可行?

非机动停车应按照戊类仓库设计,并且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

10

GB50045-95

第5.1.5条

中庭屋顶为部分可开启天窗或侧面开窗,中庭是否可视为室外?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视同室外?

中庭屋顶及侧面均为窗时,不可视为室外;中庭屋顶侧面开敞不设窗时,可以视为内院(室外)。

11

GB50045-95

第5.2.2条

18层及18层以下单元式住宅,单元之间相邻外窗水平距离小于2m时,采用外挑垂直隔墙进行分隔,外挑隔墙能否沿周边长度进行计算(即应外挑2m,还是1m)?

凹缝中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外挑0.9m的隔墙。

12

GB50045-95

第6.1.1条

1)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牵手后,能否分别按照塔式住宅而不按单元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2)独立的一梯两户住宅应按照单元式住宅,还是按照塔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1)塔式住宅牵手后,符合第4.2.1~4.2.2条和第6.1.1.1条时,可以分别按照塔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2)应按照塔式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13

GB50045-95

第6.1.1.2条

1)18层及18层以下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多户通过敞开外廊通至楼梯间,问:户门是否全部为甲级防火门,还是只有开向楼梯间为甲级防火门即可?

2)能否将凸窗内侧栏杆底座反口高度计入窗槛墙高度?

3)超过18层的住宅,18层以上每层相邻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阳台和凹廊连通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图集06SJ812第61页图示6,连廊处不得开窗,实际连廊处设计为卧室、厅或厨房,此种方案形式在设计中无法实施。

4)18层及18层以下单元式住宅,窗间窗宽度为1.2m,图集06SJ812第60页图示3为2m,不一致,如何执行?多层住宅有此要求吗?

1)户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开向楼梯间可以为乙级防火门。

2)可以。

3)连廊应按图示设计,但这种形式采光、通风不好,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案。

4)图示与规范没有矛盾,单元之间为防火墙,相邻外窗水平距离应为2m;分户窗的窗间窗宽度为1.2m。多层住宅无此要求。

14

GB50045-95

第6.1.2.3条

1)高层建筑裙房或公建主体,当二个安全出口距离不小于5m,并分别设置前室,能否采用剪刀楼梯?

2)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条文说明“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两个楼梯口均开在一个合用前室之内”(即三合一前室)不能采用,与条文本身是否矛盾?

1)可以。

2)不矛盾,允许设“二合一前室”,但不允许与消防电梯合用为“三合一前室”。

15

GB50045-95

第6.1.2.3、6.1.16条

剪刀楼梯与消防电梯合用为“三合一前室”,不能采用,前室套前室可以吗?两个前室互相穿越时,疏散门出现反向开启可否?

可以。

16

GB50045-95

第6.1.3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这里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数量如何界定?

规范对开向前室的户门数量未作具体规定。

17

GB50045-95

第6.1.8条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但在图集06SJ812第71页图示1中,位于袋形走道两边的房间门净宽都要求≥1.4m。问:一般办公、公寓、旅馆,开间3.6~3.9m时,如何设计此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面积小于60m2时,可以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9m的门。

18

GB50045-95

第6.2.1.1条

防烟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阳台或凹廊,按图集06SJ812第81页图示1,开向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问:此处如为住宅客厅或厨房,是否也要为乙级防火门?

阳台、凹廊的门可以为普通门,开向防烟楼梯间应为乙级防火门。

19

GB50045-95

第6.2.2.1条

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已在首层防火分隔,地下室是否应为防烟楼梯间。

原则上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0

GB50045-95

第6.2.5.1条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是否可以开设强电、弱电井道的门?

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可以设置电缆井和管道井,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1

GB50045-95

第6.2.6条

疏散楼梯间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条文说明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是否可短距离通过走道,短距离如何确定?

公建参照《高规》第6.1.7条不超过30m,住宅按照《住建规》6.3.1.2条不超过15m。

22

GB50045-95

第6.2.3.1条

1)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与第6.1.1.2条矛盾。

2)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如底层为层高大于4.5m的商场,如何应用?

3)住宅开向前室或楼梯间的户门(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一定要向疏散方向开启?

1)总层数为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可以为乙级防火门。

2)应按12层进行消防设计。

3)住宅的户门允许不向疏散方向开启。

23

GB50045-95

第6.3.1.2条

塔式住宅(包括10层11层)应设消防电梯与《住建规》12层以上应设消防电梯不一致。

塔式住宅(包括10层11层)按《高规》第6.3.1.2条应设消防电梯。

24

GB50045-95

GB50016-2006

问:9层建筑,一层为食堂、餐厅或活动室,二~九层为宿舍,按《建规》还是《高规》?

一层为宿舍自用的活动室时,按《建规》;一层为食堂、餐厅时,按《高规》。

25

GB50016-2006

第3.2.4条

前提是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对钢结构厂房而言,无防火保护的屋顶承重构件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如何理解?

符合规范条文规定的可以放宽。

26

GB50016-2006

第3.3.8、3.3.15条

“厂房内”、“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厂房”、“仓库”上部允许建宿舍吗?

“厂房内”、“仓库内”是指整个建筑内均不允许设置员工宿舍。本条规范明确规定不允许厂房、仓库与宿舍合建,即不允许“三合一”建筑。

27

GB50016-2006

第4.3.1条

《高规》: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建规》: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是否矛盾?

分别按规范执行。高层住宅可按《住建规》,即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8

GB50016-2006

第5.1.1条

经常遇到设计中含开敞楼梯间与无电梯间的电梯,做为每层一个防火分区设计,而非叠加计算。

对于一面敞开,三面为实体围护结构的疏散楼梯间、无电梯间的电梯可以不必叠加计算。

29

GB50016-2006

第5.1.1条

民用建筑包含住宅,但《建规》与《住建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数值多处不一致,不知如何执行。

《建规》第5.1.1条注5已明确对住宅建筑按《住建规》执行。

30

GB50016-2006

第5.3.2条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按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与每层建筑面积无关吗?

安全疏散宽度计算与每层建筑面积有关,确定人数时应按建筑面积计算。

31

GB50016-2006

第5.3.5.3条

1)底部有超过2层商店的商住楼是否套此条?

2)“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学楼、幼儿园等建筑属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执行本规定?

3)超过5层的外廊式公共建筑,面向外廊的室内疏散楼梯是否也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底部商店部分应按此条。

2)按规范条文说明。

3)面向外廊的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2

GB50016-2006

第5.3.11条

1)单元式公寓(多层),单元面积不超650m2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可否设一个安全出口?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该层有变形缝时,该层建筑面积如何考虑?

1)可以。

2)变形缝应按防火节点处理到位。

33

GB50016-2006

第5.3.11.1条

1)通廊式宿舍是否为通廊式居住建筑,“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梯间”,宿舍规范第4.5.2.1条“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一层至六层通廊式宿舍是否设封闭楼梯间?

2)通廊式分为内廊式和外廊式,面向外廊的室内疏散楼梯是否也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通廊式宿舍属于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当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

2)面向外廊的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4

GB50016-2006

第5.3.11.2条

1)坡屋顶建筑,楼梯间未通至屋顶,仅设上人孔或在闷顶层封闭通道连通,是否可行?

2)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坡屋面可否不通至屋顶?

1)2)多层可以不通至屋顶,高层应通至屋顶。

35

GB50016-2006

第5.3.13.3条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15m处;5层公共建筑的非封闭楼梯间可否套这条。

不可以,5层公共建筑设置的非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

36

GB50016-2006

第5.3.16条

公建内的报告厅(阶梯地面)每百人疏散指标是否可按表5.3.16-1条计算?

可以。

37

GB50016-2006

第5.3.17条

高层建筑中裙房及地下室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取值是否可以参照《建规》?

不可以,应按《高规》第6.1.10条执行。

38

GB50016-2006

第5.4.6条

1)宿舍或单身公寓是否应执行此条(该条说的是“住宅”,但条文说明说的是“居住建筑”)?2)这条可否适用于高层建筑? 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可否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规范对宿舍或单身公寓无明确规定。

2)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商住楼上部的住宅可以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9

GB50016-2006

第7.1.3条

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为3小时,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是否应满足本条要求?

不要,本条只针对防火墙。

40

GB50016-2006

第7.2.3.4条

门厅为公共交通空间,当兼有其他功能的房间需与门厅开敞设置时,如何满足本款要求?

疏散楼梯直接对外时,门厅与相邻房间可以敞开设置,否则应按规范进行防火分隔。

41

GB50016-2006

第7.4.4条

一至二层与三层以上楼梯在相邻两个开间布置,虽有改变楼梯位置,但在上下方向均能直接发现楼梯位置,是否可以?

上、下楼梯处在一个互通的空间内允许转换。

42

GB50016-2006

第7.4.12.1条

民用建筑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如防火墙之间的防火门疏散时需互通,如何解决疏散方向问题,是否要考虑设两扇开启方向相反的防火门。

可以设置两扇开启方向相反的甲级防火门(参考图集05SJ811第63页图示2)。

43

GB50067-97

第4.2.1条

室外停车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不再限制?

建筑物周边的停车位可以不按6m考虑,但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车操作面作业。

44

GB50067-97

第5.1.1条

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折减35%,机械停车位与普通停车位混杂布置时,如何判定折减防火分区面积值。

机械停车位部分局部折减。

45

GB50067-97

第5.1.6条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这两项是否只要满足一项就可以。

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以。

46

GB50368-2005

第9.4.2条

《住建规》: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公建是否要按此规定?

《建规》、《高规》对此无明确规定。

47

GB50368-2005

第9.8.3条

规划部门要求沿街阳台要封闭,封闭阳台应按窗槛墙高度0.8m(1.2m)设计,设计单位采用阳台侧向开启百叶窗的方法,认定为敞开阳台,窗槛墙高度小于0.8m(1.2m),这样处理是否可以?

可以。

48

 

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在一层是否必须设两个出口,还是能够共用一个门厅出口?

应分别设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共用一个门厅出口。

二 强制性条文部分

序号

条文代码

所    提    问    题

判    定    原    则

1

 

单身公寓的日照、楼梯是否可参照宿舍规范的要求?

可以。

2

 

大部分户型满足住宅要求,个别一、二套(或单身公寓)不满足住宅日照要求,可以吗?

不可以。

3

GB50096-1999

第3.3.3条

住宅厨房应设排烟井道,但规范中未明确。

规范第6.4.1条已明确。

7

GB50368-2005

第4.1~4.3条

规划部门已经批准,施工图审查如何把握。 

在规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以规划批准为准。

8

GB50368-2005

第4.3.1条

宅前路的路面宽度≥2.5m是否就满足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的要求?

可以。

9

GB50368-2005

第4.3.3条

本条规定无障碍坡道宽度应≥1.5m,而规范JGJ50-2001第7.2.4条规定有台阶的建筑入口无障碍坡道宽度应≥1.2m。是否有矛盾?

没有矛盾,本条是指小区内的无障碍通路(住宅外部的无障碍设施)。

10

GB50368-2005

第4.4.1条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如与当地规划部门规定有矛盾时,如何处理?

以当地规划审批意见为准。

11

GB50368-2005

第5.1.5条

以固定窗作为低窗防护措施时的具体构造做法。

可以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第199页第10.5.2条规定和图集06SJ813第6-30页图示2。

12

GB50368-2005

第5.3.1条

住宅候梯厅深度是否应≥1.8m?是否要设无障碍电梯?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候梯厅深度≥1.8m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而住宅设无障碍电梯不做强制性要求。

13

GB50368-2005

第5.3.2.4、5.3.2.5条

可否理解为仅适用于无障碍卫生间门扇设计,该条款是否包括住宅公共入口大门设计?

包括住宅公共入口大门设计。

14

GB50368-2005

第7.1.5条

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时,隔声、减振措施如何确定?

在电梯机房设置减振装置和在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来减小电梯运行时经结构传播的固体噪声。

15

GB50368-2005

第7.2.2条

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通则》第7.1.2条规定0.8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而《住宅设计规范》第5.1.3.3条规定低于0.5m部分不计入采光面积,如何执行?

暂按《住宅设计规范》执行(该规范讨论稿已改为0.8m)。

16

GB50368-2005

第7.2.4条

本条规定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如何执行?

夏热冬暖地区应按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门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门窗面积的45%执行。

17

GB50368-2005

第9.1.6条

1)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底层是架空层算不算一层?

2)底层层高如何控制?如何计算?是否从室外地面起算?(实际工作中存在:当底层层高大于3m,设计提高地面标高,达到不增加层数,然而却增加室内外高差,这样符合要求吗?)

1)多层已明确,符合《建规》第1.0.2条注2规定的,可以不算层;高层应算层。

2)底层层高按《住建规》第9.1.6条折算。

18

GB50368-2005

第9.4.1条

跃层住宅上下层相连通开口部位间的窗槛墙是否按本条规定执行?

本条是对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设置窗槛墙的规定,跃层住宅上下为同套住宅,可以不执行。

19

GB50368-2005

第9.4.2条

多层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如楼梯间内开有卫生间高窗可否?

不可以。

20

JGJ50-2001

各种建筑类型无障碍设施的内容能否适当取舍?

按照原省建设厅会议纪要[2003]22号执行。

21

JGJ50-2001

第5.1.1条

工厂小型办公、垃圾站、变配电所、水泵房、制冷机房等设备用房,要考虑无障碍设计吗?

按规范办公、宿舍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其他厂房、仓库、设备用房等可以不考虑。

22

JGJ50-2001

第5.1.2条

独立小商铺及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也要执行?

可以考虑无障碍设计,但不做强制性要求。

26

GB50352-2005

第6.7.2条

“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梯段宽度应取上限值”(即不小于1.4m),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之(三)、(四)条所指建筑能否执行本规定。

按《通则》条文说明。

27

GB50038-2005第3.2.13条

染毒区一侧墙面,若用其他防毒面层(如水泥石灰砂浆抹光),是否可以代用?

按规范规定用水泥砂浆抹光。

28

建筑节能

设计问题

1)外墙的梁柱是否有保温要求?外墙K值是否要计算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

2)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保温隔热节能措施范围如何确定。

3)住宅底层架空,架空层顶板节能措施中未要求作保温,其上层住户节能未达到要求,如何处理?

4)公共建筑地面热阻应如何计算?

5)采用卷帘门的店面节能如何计算?

6)节能设计时,对于封闭阳台,外墙如何界定?

7)幼托根据原省建设厅文件按住宅节能考虑,但电气等专业按公建要求,如何统一?还是各按各的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8)《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手册》附录中塑料型材透明玻璃窗的遮阳系数SC为0.70,与《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附录的热工指标不一致,如何掌握?

9)原省建设厅闽建科[2008]23号文规定外墙为剪力墙时应进行保温,但有的设计采用对比评定法能满足节能要求,是否可以?

10)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的国家消防在闽研讨会要求外墙保温材料应达到防火的要求,现保温材料无耐火极限指标,如何掌握?

1)公共建筑外墙K值应计算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居住建筑按照闽建科函[2005]6号文执行。

2)按规范并参照有关标准图。

3)规范对住宅架空楼板节能未做要求。

4)计算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

5)住宅底层采用卷帘门的敞开式店面可以不做节能设计,公共建筑底层采用卷帘门的敞开式店面按照架空楼板考虑。

6)按敞开式阳台进行节能设计。

7)规范JGJ75-2003第1.0.2条条文说明已明确幼托建筑为居住建筑。

8)按照有关规范及手册选用的数值均可以。

9)可以。

10)应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安部、住建部公通字[2009]46号)。

三 规范部分

序号

条文代码

所    提    问    题

判    定    原    则

1

GB50096-1999

第3.4.1条

卫生间布置有三件卫生洁具,净面积不足3m2

该条不做强制性要求。

2

GB50096-1999

第3.7.4条

顶层阳台上部的屋面出挑均小于阳台宽度,未完全达到雨罩作用。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3.7.4条的规定。应明确每户阳台面积标准。

该条不做强制性要求。

3

JGJ50-2001

第5.1.1条

小型公共建筑是否需要设无障碍楼梯。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规范第7.5.1条不是强条。

4

JGJ50-2001

第5.2.3条

无电梯的多层住宅和宿舍,如底层设无障碍套房和住房时是否还要设无障碍楼梯。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规范第7.5.1条不是强制性条文。

5

GB50352-2005

第6.5.1条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如设有双层结构,形成间接上层,并有良好的防水措施,是否可行?

2)变配电室上方的卫生间做“被褥式”双层防水处理,是否可行?

3)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如何执行?

1)可采用双层结构并作“被褥式”防水处理。

2)不允许。对于住宅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双层防水处理。

3)住宅卫生间采用双层结构处理也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6

GB50352-2005第6.6.3.2条

对于栏杆可踏面指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而《住宅设计规范》第3.9.1条对于栏杆可踏面未指明宽度和高度,如何执行?

可以按《通则》执行(参考图集06SJ813第6-13页图示)。

7

GB50352-2005

第6.10.3条

低窗台、凸窗等窗护栏的防护可否从地做起达到0.9m即可。

防护栏杆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0.9m。

8

GB50352-2005第6.10.4.5条

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图集06SJ813第6-31页图示1),能否按照《统一技术措施》第105页图8.3.6执行?

可以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第166页图8.2.7。

9

GB50352-2005第6.14.4条

烟道、通风道伸出屋面的高度,住宅建筑是否也要执行?

住宅建筑可以适当放宽,但烟道出口伸出屋面不得小于0.5m。

10

GB50352-2005

第8.3.3.6条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这里的外墙是指地下室外墙还是上部建筑的外墙?从设计实践来看,不论是地下室外墙还是上部建筑的外墙,都很难完全满足,是否必要?

该条不做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