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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9-01-03 * 浏览 : 22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7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根据《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七条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8〕252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要求,市建委制定了《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我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实施范围、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等,现就主要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关于商业性户外广告需有偿设置问题:户外广告设置权包含了位置使用价值与公共空间资源价值,而且广告位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面对的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价值。通过招拍挂程序价高者得相对公平可操作,并且将广告位使用价值和公共空间资源价值两者区分开,使产权人可以对广告位使用价值自行定价,体现了对产权人合法物权的保护,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也更好地体现了政府对公共空间资源的配置与管理。
二、关于广告分类及需经招拍挂广告类型:广告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广告三类。除公益广告(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与招牌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广告)外,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户外场地、户外空间等载体,设置的商业广告均需经招拍挂程序,包括LED电子成像彩屏、大型三面翻等形式。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人为有意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设施、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设置前应当向市灯管办提出有偿设置申请,并附拟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方案。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和非国有产权的设施、场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在征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也可作为申请人。
四、关于出让底价确定方法:有偿设置申请人应委托市灯管办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按照广告类别对拟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出的价格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取平均价作为出让底价,其有效期为一年。
   五、关于出让收入分配:(一)产权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市政设施、广场或楼体,出让款归财政部门。(二)产权属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广场、楼体,产权人(单位)和财政部门按5:5的比例分配出让所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