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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 作者 : 闽武设计院 * 发表时间 : 2014-02-27 * 浏览 : 60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发(贸)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2〕1号)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闽建科函[2013]138号)转发你们,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推广高强钢筋的重要意义,健全机制,创新思路,切实提高我市高强钢筋应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全市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混凝土梁柱纵向受力筋必须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在条件许可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箍筋首先应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高强钢筋设计应用情况作为施工图审查重点内容。
2、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代换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以335兆帕级及以下钢筋变更替代高强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履行进场报验程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旁证)取样检测。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我市将优先推荐高强钢筋使用率高的工程申报省、部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示范项目等奖项。鼓励施工单位创新高强钢筋施工工法。
特此通知
附件:闽建科函[2013]138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