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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联合体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23-02-17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联合体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6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筑〔2023〕16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促进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合作交流,充分用好我市建筑业培育政策,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合作中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压实联合体各方成员工作责任,规范招投标活动,减少联合体投标人中标后成员间的标后纠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好扶持政策,促进行业发展。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充分用好我市联合体投标扶持政策,在项目管理、施工技术等方面,与大型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交流,提升企业项目管理和施工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以联合体形式,带动本地成长型建筑业企业发展。
二、规范协议签订,明确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三、纳入重点监督,查处违法行为。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施工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的规定应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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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3-02-16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3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房〔2023〕46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县(市)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福建银保监局办公室 福建省住建厅办公室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闽银保监办发〔2022〕3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银保监局办公室 福建省住建厅办公室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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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 2023-02-14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3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3〕22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我市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咨询、评优评审、检查调查等工作,经研究,拟对福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进行更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
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原则,面向全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在职或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推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
(一)推荐条件
1、政治站位高,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理论素养,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累计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作为负责人主持或参与不少于10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或相关工作。熟悉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具备丰富的勘察设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具有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职称;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熟练使用电脑,胜任政策咨询、评优评审、检查调查等工作;
5、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特殊专业、稀缺专业人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入库。
(二)推荐程序
1、工商注册地在我市且持有现行有效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每家单位各专业推荐人数不超过3名。申报个人如实填写《福州市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3年3月1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福州市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后附职称证、注册证)、《福州市勘察设计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送至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协会进行收件及初审,同步将电子版(推荐表、职称证、注册证PDF扫描版,汇总表Word版)发邮箱。(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23号407,电话:0591-87382986,邮箱:1229973599@qq.com)
2、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初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筛选,在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入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
二、其他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本着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充实我市专家技术团队。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个人状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改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告知我局。我局根据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调整。
专此
附件:1、福州市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
2、福州市勘察设计专家推荐汇总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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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3-02-13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8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市电动车因电池产品自燃和停放、充电不规范管理不善等原因引发的火灾骤增,且发生火灾后燃烧迅速、蔓延快,造成社会影响较大,随着我市电动车保有量不断递增,电动车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形势严峻。为了从消防设计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电动车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电动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消防设计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落实建设工程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福建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见》(闽安委办[2021]31号)和《关于印发加快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8〕4号)、《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要求城乡建设部门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场所安全建设。我局认真总结近年来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的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二、主要内容
《导则》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从总则、术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等方面,明确了电动车充电设施的消防设计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基于消防安全隐患风险客观存在,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未有明确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方面设计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车库需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民用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包括民用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充(换)电站的建设等,不包括电动汽车换电站、充电站及储能电站和特定行业的充电设施。
2.除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外,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消防设计尚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术语
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场所的定义。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
主要包括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及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设置、既有建筑改造的要求。
(四)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
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额定功率、既有建筑改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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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2023-02-1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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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 2023-02-08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7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消防设计,从设计源头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按照省、市有关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组织省消防协会、中科院防火所福建研究中心、设计单位、图审单位讨论编制了《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予以发布,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导则》,消防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依据《导则》对涉及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导则》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消防设计审查指导科(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1号楼216室,邮编:350007,电话:0591-83501326)。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
(试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2
前 言
为明确建设工程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要求,从消防设计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电动车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场所安全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的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提出了电动车充电设施的总则、术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明确了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要求。
本导则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与解释,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编制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
中科院建筑防火研究所福建研究中心
福建省消防协会
中建海峡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工集团设计分公司
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福州建功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严 涛 齐 敬 许 烨 汪 帆
杨倚天 胡雪彦 白瑞华 林 莉
肖瑞标 魏景城 游志红 林秀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车库需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民用电动车充电设施的消防设计。
第二条 本导则中电动车充电设施主要指民用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等,包括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充(换)电站的建设;不包括电动汽车换电站、充电站及储能电站和特定行业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除本导则要求外,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消防设计尚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术语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或摩托车。
第五条 电动汽车: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公交电动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第六条 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可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场所;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场、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等,不包括设置于街边的便民投币式快速充电点。
第八条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场所: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充电设施的场所。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
第九条 新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非机动车库应同步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第十条 设置在室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实体墙(外保温材料为燃烧性能A级),且距充电电动车车位周围4m范围内无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不限。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电动车充电设施场所毗邻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实体墙,且距充电设施周围4m范围内无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置在地面、独立建造的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10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500㎡。 当场地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增加计算。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应不大于20m,相邻组与组之间均应设置有一面高度不小于1.5m、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隔墙分隔。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在建筑物底层(架空层),应当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楼板和上部建筑进行分隔,底层(架空层)的外墙门、窗等开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上部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通过专用通道直通室外,该专用通道应采用不小于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与底层(架空层)其他区域隔开(防火隔墙上必须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专用通道直通室外出口与两侧其他门、窗、开口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出口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可兼做安全出口。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车辆出口兼做安全出口时,除直通室外的车辆出口外,其余兼做安全出口的车辆出口应在出口部位设置乙级防火门。
第十八条 住宅楼底层(架空层)设置充电设施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在高层住宅底层(架空层)时,应按中危险Ⅱ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设在单、多层建筑底层(架空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支的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第十九条 设置在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的电动车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动车充电设施用电总配电箱的进线断路器应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火灾报警后自动切断充电设施电源。电动车充电设施配电系统应设剩余电流保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还应设电气火灾监控。
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充电设施的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明敷时应采用无卤低烟低毒阻燃铜芯绝缘电线电缆;配电线路不应直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第二十二条 电动车充电设施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等易燃易爆管道;且围护材料、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中危险级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设施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部位并成对配置,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二十四条 在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建筑内,不得改造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第四章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中“消防”章节的有关规定,对其中带有“必须”“应”“不应”“不得”的条文应当严格执行;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
第二十六条 同一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火单元内,每个防火单元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人员安全出口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个防火单元内至少有2个利用不同的相邻防火单元的甲级防火门进行疏散,防火门应设置智能(火警勿入)疏散指示标志。
2、防火单元可利用长度不大于30米,宽度大于1.1M的疏散通道进入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开向该通道内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设置应按第三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散充电设施场所,系统喷水强度宜不低于10L/(min.㎡),喷头流量系统K≥115,每个充电车位上部至少设有2个喷头。
第二十九条 设有分散充电设施场所,若为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相邻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的排烟量确定。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两个防火单元的排烟时,每个防火单元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火灾发生时,仅对着火防火单元进行排烟。
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排烟补风设施,具备自然补风条件的防火单元宜采用自然补风,无自然补风条件的防火单元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也可通过防火风口从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间接补风,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相邻防火单元应设有机械补风系统或具备直接自然补风的条件;
2、单个防火单元的防火补风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补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m,防火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3m/s,并应在穿墙处设置280℃防火阀;
3、火灾发生时,负担着火防火单元的补风设施应与该防火单元的排烟风机联动开启及关闭。
地下车库的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第三十条 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建筑物内,当设在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内时额定功率可大于7kW,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改造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2019年3月1日前已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的既有建筑,在汽车库中改造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每个独立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面积宜执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