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关内容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8-03-07 11:34:21 * 浏览: 104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关内容的通知
2018-03-06 15:11 字号: 大 中 小 阅读:39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为规范选址论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址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
(三)符合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四)符合涉及敏感因素的安全隔离、卫生防护和其他保护要求。
二、选址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要求,包括项目及所属区域基本情况、项目的选址要求及依据等;
(二)选址方案合理性分析,应说明项目选址与周边规划的关系,对城镇空间布局、涉及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项目选址所在区域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能否满足项目要求;
(三)出具选址论证结论,对建设项目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后续规划实施提出建议。
三、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对选址论证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加强对选址论证工作的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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