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5年2月28日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或者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九条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粘土制品的发展。
第十条
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和墙体材料质量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确需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可以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当明确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新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