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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增补名单的通知 [ 2026-08-04 ]
    关于公布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增补名单的通知
    闽建消函〔2026〕3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8-03 16:47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执法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业结构,更好服务新能源等领域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助力区域及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闽建〔2021〕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经部分设区市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住建厅审核,确定增补陈朝阳等16名同志为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名单已按规定公示且无异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增补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0日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架空平台式住宅(抬板式住宅)消防设计相关问题的技术答疑(一)(试行)》的通知 [ 2026-07-20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架空平台式住宅(抬板式住宅)消防设计相关问题的技术答疑(一)(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7-17 10:23 浏览量:7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关于架空平台式住宅(抬板式住宅)消防设计过程中若干技术问题的咨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架空平台式住宅(抬板式住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统一技术标准,保障消防安全,切实有效解决有关单位在消防设计及审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根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经研究,我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架空平台式住宅(抬板式住宅)消防设计相关问题的技术答疑(一)(试行)》,对有关技术问题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架空平台式住宅(抬板式住宅)消防设计相关问题的技术答疑(一)(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7-17 10:23 浏览量:7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关于架空平台式住宅(抬板式住宅)消防设计过程中若干技术问题的咨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架空平台式住宅(抬板式住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统一技术标准,保障消防安全,切实有效解决有关单位在消防设计及审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根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经研究,我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架空平台式住宅(抬板式住宅)消防设计相关问题的技术答疑(一)(试行)》,对有关技术问题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日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6年上半年勘察设计(含绿色建筑、无障碍专项)质量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 2026-07-08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6年上半年勘察设计(含绿色建筑、无障碍专项)质量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7-07 16:40 浏览量: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现结合我市等计划安排,拟开展2026年上半年勘察设计(含绿色建筑、无障碍专项)质量监督指导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时间

    2026年7月。

    二、项目范围

    2026年1月1日以来由市本级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和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市本级监管的在建项目和现场勘察项目。重点抽查免审项目、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学校、医院、商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建项目。指导检查涉及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装配式深化设计等专业。

    三、工作内容

    (一)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勘察进场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3.勘察现场作业;

    4.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

    5.勘察成果文件。

    (二)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

    3.高边坡、深基坑等风险源设计情况;

    4.设计单位是否为违法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1.审查机构质量保证体系;

    2.审查质量。

    四、工作方式

    主要采取专家复审查阅方式,结合工程现场核查(勘察现场、土工试验)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含免审项目),结合当地“双随机”检查计划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指导工作。

    专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6日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市园林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高品质住宅 设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6-07-06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市园林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高品质住宅 设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时间:2026-06-29 10:37 浏览量:254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品质住宅设计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市园林中心 

          

                                                         2026626 

     

        

      关于进一步优化高品质住宅设计的若干措施 

        

      优化高品质住宅设计,促进我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架空平台规划管控规则 

      (一)优化架空平台间、退距管理。架空平台与项目外部建筑的间距,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多层建筑进行控制;结合消防安全等实际需要,设置于架空平台的消防道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界面前提下可局部放宽退距要求。 

      (二)明确架空平台层功能设置。架空平台层可设置停车、公共开放空间、公共使用功能用房(配电房、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快递服务用房、社区服务、门厅、商业、垃圾分类屋等)。同时,架空平台层在满足应配建停车位的前提下,允许新建家政便民、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明确架空平台层上空间管理。在架空平台层上另有公共需要设置住宅架空层的,架空层高应在3.0米及以上且在5.1米及以下,架空开敞面累计长度应在架空空间周长的40%及以上,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在架空平台层上设置连接项目内各栋建筑的全天候开放式风雨连廊的,其连廊宽度在4.5米及以下,层高在3.0米及以上且在6.0米及以下的,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不计算基底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风雨连廊应计入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按风雨连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规范架空平台层消防设计要求。 

      1.通向架空平台层的消防车坡道应与市政道路连通,架空平台层的消防车道设置、连通接口数量以及间距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架空平台层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架空平台层的楼板和屋面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3.架空平台层上设置服务于住宅建筑的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架空平台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 的楼板与上部住宅分隔时,架空平台层的汽车库可参照地下车库进行消防设计。 

      4.架空平台层用于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时,应按《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进行防火设计。 

      5.架空平台层若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社区居委会用房、物业用房等配套用房,应能直接疏散至地面。 

      (五)明确住宅公摊规则。住宅项目在小区出入口按标准要求设置的小区级门厅、大堂,不列入住宅公摊。架空平台层上有多幢住宅楼的,本层按标准设置的大堂、门厅、梯间(井)等共有部位,不列入上部住宅公摊;上部各幢住宅内按标准要求设置的大堂、门厅、梯间(井)等共有部位,按规定列入各幢住宅公摊。 

      (六)明确架空平台层配电站房[开关站、环网室、配电室(站)、开闭所]设置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配电站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含架空平台层)及以上,且配电室内地坪标高不应低于同层其他用房的标高(架空平台层室内标高不应低于地块场地及周边道路标高)。 

      2.新建小区配电站房设置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3.配电房屋顶不应采用种植绿化屋面。 

      4.电动汽车充电车位与配电站房之间距离不应小于6米。 

      二、优化计容规则 

      (一)放宽住宅顶层层高。住宅项目顶层层高放宽至3.6米,若层高超过3.6米,则按每2.2米为一个核算单位进行计容面积折算。 

      (二)改善停车空间门厅。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平台层必要的门厅总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三)允许平层住宅客厅挑空。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80平方米且为工程竣工验收前全装修交付的平层住宅,其客厅允许设置一处挑空空间,挑空部分不得大于两个标准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本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20%且不大50平方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部分按2倍计算容积率。 

      三、优化建筑高度层次管控要求 

      (一)计容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或建筑栋数达到8栋的住宅项目,宜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计容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或建筑栋数达到15栋的住宅项目,宜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位于城市重要干道、临水、临山沿线或城市设计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可视情况适度提高层次要求。对于用地形状规整、周边无特殊景观要求或城市设计未作特别规定的项目,经论证后可适度放宽层次数量要求。 

      (二)住宅项目最高高度建筑栋数不宜大于总建筑栋数的70%。同一高度层次的建筑栋数不宜少于总建筑栋数的15%,且不宜少于2栋。 

      (三)住宅项目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度层次按城市设计及规划方案合理确定;住宅项目建筑高度在24米至54米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15%,且不宜小于6米;住宅项目建筑高度在54米及以上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20%,且不宜小于9米。 

      四、放宽底层单块商业面宽管控要求 

      沿宽度大于30米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商业空间,其分隔后底层单块商业面宽不宜小于8米,满足城市景观风貌要求的可视情况适度放宽底层单块商业面宽要求。 

      五、明确安置房(安商房)机械停车泊位的配建比例 

      存在地块较小、形状不规则、安置量较高或地下室开挖难度大等情况的安置房(安商房)项目,可配置不超过应配建停车泊位数30%比例的机动车机械停车泊位。 

      六、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在满足消防安全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新出让住宅项目利用地下空间(指地下一层)新建家政便民、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用于完善15 分钟社区生活圈配套,提升居住区品质;由此增加的地下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不收取土地价款,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七、统筹绿地空间布局 

      鼓励经营性用地与相邻的零星绿地、边角绿地等一并出让。绿地与经营性地块可统筹计算指标,统一设计,同步实施,两地块地下空间可统筹设计实施。在满足消防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放宽经营性用地与绿地间的建筑退让距离。绿地规划方案应征得园林部门同意,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管养,绿地建成后无条件对外开放使用。 

      八、允许必要的出入口占用绿地 

      建设项目与规划绿地相邻,必须通过绿地设置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相连接的,无需缴纳绿化补偿费。出入口宽度结合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 

      九、其他 

      (一)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发布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可按本措施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榕自然综〔2026〕67号)变更建筑设计方案,榕自然综〔2026〕67号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二)措施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 2026-06-24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6-23 16:12 浏览量:3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质〔2023〕59 号),我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设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8日

     

    (联系人:林炜,联系电话:87110750)
  •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4个审查导则的通知 [ 2026-06-11 ]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4个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2026〕3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省住建厅对《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四份导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附件:1.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2.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3.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8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4个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2026〕3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省住建厅对《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四份导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附件:1.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2.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3.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