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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技术标准》的通知 [ 2024-09-19 ]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技术标准》的通知
    闽建科〔2024〕41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18 20:29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由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58-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住建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9日

  • 关于公布住建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 2024-09-19 ]
    关于公布住建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闽建人〔2024〕29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18 17:12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7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领域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22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住建领域专业技术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省住建厅编制了住建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各施训机构需根据指南做好培训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习对象

      全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住建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习目标

      通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促使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更好地为人才强省战略服务。

      三、学习内容

      围绕2024-2026年住建领域培训工作重点,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业划分设定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为专业基础必修30学时,专业岗位(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管理)中选修30学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业基础类:政策法规、建设安全(突出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燃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技术革新(突出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海绵城市、信息模型BIM应用等)、节能环保(突出“双碳”、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历史建筑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工匠精神等;

      (二)勘察设计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设计 、建筑电气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建筑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市政给排水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城市环境卫生设计等;

      (三)工程施工类:岩土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施工、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暖通与空调安装、城市燃气施工、风景园林施工、建筑智能化施工等;

      (四)工程管理类: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房地产管理、给排水系统工程管理等。

      四、学时要求

      住建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0学时(其中基础必修30学时,其他选修30学时),当年继续教育需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学时计算及登记按闽人社办〔2023〕70号、闽人社办〔2023〕74号文要求执行,原则上线上培训每天不超过12学时,线下培训每天不超过8学时。

      五、学习形式及要求

      各地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形式,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选择从事住建领域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基地开展专业科目培训(继续教育基地名单可在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各继续教育基地应做好课件审核工作,上线前应组织专家评审,把好文字关、政策关、意识形态关,确保课件质量;开展线上培训的,应采取相应防多视频同时播放、防拖曳进度等措施,并加入考试环节(不少于10道题),确保培训效果;不得开展直播等无过程性记录的线上培训。其中面向全省培训的机构应提交《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申请表》(详见闽人社办〔2023〕222号文附件)。

      各地各用人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咨询省住建厅人事处。

      联系电话:0591-87859089,0591-8752890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1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施手册》的通知 [ 2024-09-18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施手册》的通知
    闽建科〔2024〕43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15 17:53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24〕33号),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施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5日

  • 关于公布2024年第三批施工图审查机构新增审查人员名单的通知 [ 2024-09-18 ]
    关于公布2024年第三批施工图审查机构新增审查人员名单的通知
    闽建科函〔2024〕82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14 10:48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省住建厅组织对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的新增审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现将结果予以公布(详附件)。

      请各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审查人员业务培训,强化质量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审查标准,提升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

      附件:2024年第三批施工图审查机构新增审查人员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1日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4-09-02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住〔2024〕8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02 08:38
       

    各设区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8月19日

  •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 [ 2024-08-30 ]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
    闽建许〔2024〕8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8-27 08:35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明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以下简称“两张业绩表”)的使用和审核管理,落实审核责任,保证审核质量,防范廉政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张业绩表的使用

      (一)勘察、设计、监理业绩及非房建市政类(包括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业绩,除本条第(三)项所列资质类型外,企业在申报资质前,均应申请审核两张业绩表并调整其数据等级。

      (二)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分两种情形:

      1. 2024年9月10日前,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企业申报资质前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但竣工验收栏目中该业绩信息不完整,或者业绩信息内容表述与资质标准不一致的,应在资质申报前通过勘误方式进行修正完善。

      2. 2024年9月10日起(含当日),省公开平台上的新增业绩,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应通过系统抓取方式生成两张业绩表,并按规定申请审核和调整其数据等级。

      (三)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时,无需使用两张业绩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使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或省公开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按现行做法使用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由资质审批部门批前发函核查。

      二、两张业绩表的数据来源及生成

      省公开平台上的竣工验收栏目信息来源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厅政务服务系统项目补录系统、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相关业务系统”)。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应信息,按照闽建〔2023〕11号、闽建办筑〔2018〕3号、闽建办筑〔2023〕2号、闽建筑〔2024〕5号等文件规定,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建市政类项目为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市、县级住建局,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局,境外工程项目为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属地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或核对确认。

      两张业绩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业绩在省公开平台上的“竣工验收”栏目信息,通过抓取或填报在省厅政务服务系统上生成。其中,施工业绩的两张业绩表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直接抓取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信息生成;勘察设计及监理业绩的两张业绩表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由企业根据工程档案和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三、两张业绩表信息审核要求

      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对两张业绩表的录入信息开展审核:

      (一)审核人员安排

      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指派不少于2名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熟悉项目相关情况、责任心强的在编工作人员负责两张业绩表的审核,人选优先安排负责省公开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栏目信息审核工作的人员。

      (二)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

      按照以下要求,采取审核企业佐证材料、实地核查、核对相关业务系统信息与核查工程档案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进行审核确认。

      1. 审核材料:审核企业是否按闽建筑〔2024〕5号文件附件4“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上传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规范。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应重点查看是否具备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境外工程项目应重点查看是否具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2. 核查资料:核查两张业绩表内容与工程档案资料是否一致(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境外工程项目除外)。

      3. 实地核查:核查两张业绩表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的具体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及工程档案资料不能满足审核需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境外工程除外),以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均应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项目,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上传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

      4. 系统比对:施工业绩应比对两张业绩表的信息内容与省公开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栏目及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是否一致。其中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无需核对施工许可栏目的信息。

      勘察、设计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比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对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比对两张业绩表中的“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与“施工图审查”栏目(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信息是否一致。

      监理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比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

      两张业绩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工作可与工程项目其他栏目信息审核工作同时进行,若两张业绩表的相关内容在工程项目其他栏目信息审核时已开展,可直接使用其结论,不重复进行审核,但原已开展的审核情况应反映在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出具的《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详见附件)中。

      经核查业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通过。

      (三)业绩合规性审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业绩不予审核确认:

      1.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

      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除外)擅自施工的;

      3. 施工业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4. 勘察、设计业绩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设计人或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在职或注册人员,或上述人员存在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

      5.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

      (四)审核结束后,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要求填写《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扫描上传省厅政务服务系统,应当实地核查的项目应同时上传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

      两张业绩表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并按规定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四、数据等级审核确认

      两张业绩表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后,企业方可申请两张业绩表的数据等级调整。申请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需一并申请调整工程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无需申请)、竣工验收栏目的数据等级。各级审核部门对两张业绩表进行的系统比对审核,应在本级审核同意省公开平台上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栏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确保所比对的相关栏目信息准确、完整,且本级对两张业绩表审核结果与相关栏目的审核结果一致。

      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的审核确认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在进行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审核时,可依据两张业绩表信息审核或勘误审核的结论及成果,作出数据等级调整确认。

      (二)数据等级由“C级”调整为“B级”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审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应填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明确采取的业绩审核方式,如核查工程档案资料、比对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应查看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是否有明确的审核意见;是否经2位以上审核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应查看是否有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境外工程业绩应查看是否具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2. 比对两张业绩表的信息内容与省公开平台上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除外)、竣工验收三个栏目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应信息是否一致。

      3. 结合本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原开展的业绩核查情况,对业绩的合规性等进行复核。

      (三)数据等级由“B级”调整为“A级”的,省厅进行以下审核:

      1. 施工业绩:应核对两张业绩表“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栏目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的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2. 监理业绩:两张业绩表“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栏目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核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

      3. 勘察、设计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核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对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核对两张业绩表中的“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与“施工图审查”栏目(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信息是否一致。

      4.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复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是否经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是否有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

      5.境外工程业绩:复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是否经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是否有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五、勘误及其审核

      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范围包含两张业绩表的,应在两张业绩表经审核通过并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后方可提出,并对两张业绩表勘误内容涉及的工程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栏目一并提出勘误申请。企业不得单独就两张业绩表提出勘误申请(需勘误的两张业绩表相关信息在省公开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栏目均无该信息的除外)。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闽建筑〔2024〕5号文要求,对两张业绩表勘误信息认真进行审核。

      六、审核工作监督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对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对两张业绩表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全面审核责任;其他审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审核责任。各级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为民服务,将两张业绩表审核工作列入廉政风险点,明确工作规范和各岗位审核责任,并加强工作监督,切实防范廉政问题发生,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审核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闽建筑〔2024〕5号文规定的项目数据信息核查机制,按要求开展抽查检查。

      因省厅政务服务系统正在升级改造,本通知中项目属地审核部门上传实地核查照片或视频及新版《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的要求,于9月10日起实施。

      我厅之前已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