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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4-07-11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建〔2024〕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管理部,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24-07-05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9:55 浏览量:288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高质量发展及改革创新为背景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发展转型、拓展城市功能、改善民生需求、提升居住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7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的通知 [ 2024-07-0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的通知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4-07-02 14:06:59 分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建办科〔2023〕28号)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完整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和阶段性评估,总结梳理了10个完整社区建设典型案例,组织编制《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附件: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7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7-01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 2024-06-28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4-06-21 15:49:35 分享: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科学推进口袋公园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提升维护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7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24-05-29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16:46 浏览量:5 文号:榕建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鼓励城市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建管〔2022〕3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再生水利用现状,制定《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    

           

       

    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动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鼓励城市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建管〔2022〕3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再生水利用现状,制定《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本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六城区再生水供应企业,再生水使用单位和个人。 

      三、鼓励将再生水应用于园林绿化、工业回用、道路保洁、车辆冲洗、景观补水等方面。 

      四、再生水供应企业应确保再生水水质安全、可靠,符合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并可提供相应的水质检测报告。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五、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与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六、本意见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若与今后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指导意见不一致,则以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