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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
[ 2024-09-11 ]
福建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
日期:2024-09-10 10:14 来源:中国建设报 浏览量:47
发展绿色建筑是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节能降碳,有利于推动“好房子”建设。为进一步健全绿色建筑质量体系,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闭环管理,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同时,办法对项目设计与审查、施工与验收等环节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在设计与审查方面,办法强化设计与审查管理,细化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专篇、专项审查、设计变更等质量管控内容和流程。当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重大变更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应当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审查合格书。
在施工与验收方面,办法加强施工和验收管理,对技术交底、施工方案、监理、检测等提出要求,细化专项查验内容和流程。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绿色建造方式,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参加查验各方共同提出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意见,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同时相关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档案。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查验的,或未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绿色建筑专项查验意见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应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可记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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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9-11 ]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城〔2024〕16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1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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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4-09-02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住〔2024〕8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9-0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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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4-08-30 ]
关于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函〔2024〕47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8-29 12:59 文件下载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各类部品部件,省厅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行市政工程工业化建造的通知》(闽建筑〔2023〕9号)和《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标准》(DBJ/T 13-453-2024),支持市政工程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为便于各地加强装配式市政工程管理,明确装配式市政工程认定依据,现就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闽建筑〔2023〕9号文要求,积极推动市政道路、桥梁、管廊等工程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并按照《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标准》(DBJ/T 13-453-2024)开展认定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装配式市政工程业绩、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以及评价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依据。
二、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工作可以参照《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4〕6号)规定的评价程序和监督管理等要求组织实施。评价申请表和评价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申请表
2.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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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8-30 ]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24〕4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8-28 12:19 文件下载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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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
[ 2024-08-30 ]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8-27 08:35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明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以下简称“两张业绩表”)的使用和审核管理,落实审核责任,保证审核质量,防范廉政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张业绩表的使用
(一)勘察、设计、监理业绩及非房建市政类(包括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业绩,除本条第(三)项所列资质类型外,企业在申报资质前,均应申请审核两张业绩表并调整其数据等级。
(二)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分两种情形:
1. 2024年9月10日前,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企业申报资质前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但竣工验收栏目中该业绩信息不完整,或者业绩信息内容表述与资质标准不一致的,应在资质申报前通过勘误方式进行修正完善。
2. 2024年9月10日起(含当日),省公开平台上的新增业绩,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应通过系统抓取方式生成两张业绩表,并按规定申请审核和调整其数据等级。
(三)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时,无需使用两张业绩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使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或省公开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按现行做法使用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由资质审批部门批前发函核查。
二、两张业绩表的数据来源及生成
省公开平台上的竣工验收栏目信息来源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厅政务服务系统项目补录系统、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相关业务系统”)。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应信息,按照闽建〔2023〕11号、闽建办筑〔2018〕3号、闽建办筑〔2023〕2号、闽建筑〔2024〕5号等文件规定,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建市政类项目为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市、县级住建局,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局,境外工程项目为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属地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或核对确认。
两张业绩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业绩在省公开平台上的“竣工验收”栏目信息,通过抓取或填报在省厅政务服务系统上生成。其中,施工业绩的两张业绩表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直接抓取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信息生成;勘察设计及监理业绩的两张业绩表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由企业根据工程档案和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三、两张业绩表信息审核要求
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对两张业绩表的录入信息开展审核:
(一)审核人员安排
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指派不少于2名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熟悉项目相关情况、责任心强的在编工作人员负责两张业绩表的审核,人选优先安排负责省公开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栏目信息审核工作的人员。
(二)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
按照以下要求,采取审核企业佐证材料、实地核查、核对相关业务系统信息与核查工程档案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进行审核确认。
1. 审核材料:审核企业是否按闽建筑〔2024〕5号文件附件4“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上传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规范。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应重点查看是否具备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境外工程项目应重点查看是否具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2. 核查资料:核查两张业绩表内容与工程档案资料是否一致(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境外工程项目除外)。
3. 实地核查:核查两张业绩表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的具体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及工程档案资料不能满足审核需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境外工程除外),以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均应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项目,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上传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
4. 系统比对:施工业绩应比对两张业绩表的信息内容与省公开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栏目及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是否一致。其中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无需核对施工许可栏目的信息。
勘察、设计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比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对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比对两张业绩表中的“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与“施工图审查”栏目(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信息是否一致。
监理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比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
两张业绩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工作可与工程项目其他栏目信息审核工作同时进行,若两张业绩表的相关内容在工程项目其他栏目信息审核时已开展,可直接使用其结论,不重复进行审核,但原已开展的审核情况应反映在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出具的《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详见附件)中。
经核查业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通过。
(三)业绩合规性审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业绩不予审核确认:
1.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
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除外)擅自施工的;
3. 施工业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4. 勘察、设计业绩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设计人或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在职或注册人员,或上述人员存在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
5.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
(四)审核结束后,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要求填写《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扫描上传省厅政务服务系统,应当实地核查的项目应同时上传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
两张业绩表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并按规定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四、数据等级审核确认
两张业绩表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后,企业方可申请两张业绩表的数据等级调整。申请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需一并申请调整工程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无需申请)、竣工验收栏目的数据等级。各级审核部门对两张业绩表进行的系统比对审核,应在本级审核同意省公开平台上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栏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确保所比对的相关栏目信息准确、完整,且本级对两张业绩表审核结果与相关栏目的审核结果一致。
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的审核确认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在进行两张业绩表数据等级调整审核时,可依据两张业绩表信息审核或勘误审核的结论及成果,作出数据等级调整确认。
(二)数据等级由“C级”调整为“B级”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审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应填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明确采取的业绩审核方式,如核查工程档案资料、比对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应查看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是否有明确的审核意见;是否经2位以上审核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应查看是否有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境外工程业绩应查看是否具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2. 比对两张业绩表的信息内容与省公开平台上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除外)、竣工验收三个栏目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应信息是否一致。
3. 结合本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原开展的业绩核查情况,对业绩的合规性等进行复核。
(三)数据等级由“B级”调整为“A级”的,省厅进行以下审核:
1. 施工业绩:应核对两张业绩表“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栏目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的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2. 监理业绩:两张业绩表“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栏目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核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
3. 勘察、设计业绩两张业绩表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与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有相同业绩技术指标项的,应核对相同指标项信息是否一致;对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核对两张业绩表中的“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与“施工图审查”栏目(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信息是否一致。
4.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复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是否经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是否有实地核查的照片或视频,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
5.境外工程业绩:复核《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是否经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是否有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
五、勘误及其审核
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范围包含两张业绩表的,应在两张业绩表经审核通过并在省公开平台公布后方可提出,并对两张业绩表勘误内容涉及的工程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栏目一并提出勘误申请。企业不得单独就两张业绩表提出勘误申请(需勘误的两张业绩表相关信息在省公开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栏目均无该信息的除外)。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应按闽建筑〔2024〕5号文要求,对两张业绩表勘误信息认真进行审核。
六、审核工作监督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对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属地审核部门对两张业绩表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全面审核责任;其他审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审核责任。各级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为民服务,将两张业绩表审核工作列入廉政风险点,明确工作规范和各岗位审核责任,并加强工作监督,切实防范廉政问题发生,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审核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闽建筑〔2024〕5号文规定的项目数据信息核查机制,按要求开展抽查检查。
因省厅政务服务系统正在升级改造,本通知中项目属地审核部门上传实地核查照片或视频及新版《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的要求,于9月10日起实施。
我厅之前已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