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26-02-03 ]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26〕1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2-02 18:25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政府实现2026年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的政策措施,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多维度提振住房消费,制定以下措施。一、优化市场供给(一)优化土地供应。各设区市应依据人口结构变化、产业发展趋势及住房供需状况等,科学编制公布“十五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坚持“以需定供”,根据住房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好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依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合理把握供地区位、规模、时序。其中,福州、厦门、泉州等三个重点城市按国家调控要求开展。其他市、县(市、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应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12(不含)至24个月的,按照“盘供平衡”的原则进行供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环节统筹完善托育、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确定的规划条件,合理调整商业、车位等配置比例。(二)提升住房供给。各地应动态掌握未开工项目,对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较短的区域,督促项目加快前期工作、推动提前开工。主动靠前服务,深化房地产“白名单”融资协调,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快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形成有效供应。(三)推进好房子建设。优化规划条件,引导企业从改进户型设计、提升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普及数字家庭技术应用等方面,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鼓励各地在核心区域,选取配套资源完善的优质项目,率先推行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推广菜单式装修,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居住需求。鼓励各地在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落实项目公司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二、支持住房消费(四)推进政策落实。各地要全面落实已出台的有效政策,适时优化共有产权实施细则,积极谋划房票接续项目。高库存县(市、区),加快实施房票安置、“共有产权”购房等政策。鼓励各地探索收购存量商品房,促进库存去化。(五)实施购房补贴。支持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房地产发展情况,阶段性实施普惠性购房补贴、多孩家庭补贴、商办用房补贴等补助政策。拓宽人才认定范围,支持不同层次人才通过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满足住房需求。(六)组织促销活动。鼓励各地组织房地产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房展促销活动,在春节、元宵等返乡季,结合民俗文化活动,针对返乡群体开展专项购房推介。深化“两岸融合”,支持面向在闽台商台企开展团购促销活动。(七)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支持各地落实调控自主权,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于多孩家庭在本地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三、深化住房“以旧换新”(八)鼓励“卖旧换新”。全面落实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及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搭建商品住房“卖旧换新”平台,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三方协议,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介“卖旧”房源,约定旧房出售期限。未在期限内售出的,无责解除协议并退还意向金。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推行跨行“带押过户”,简化交易流程,鼓励开发企业针对商品住房“卖旧换新”给予购房优惠。缴存人在省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2个月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九)支持“收旧换新”。鼓励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二手房、因贷款逾期(含公积金贷款逾期)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但流拍的商品住房,可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由政府主导的,可指定本地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财政注资、银行低息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收购,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人才公寓、再次销售等。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收购贷款支持,对其中符合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十)支持装修提取。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支持缴存人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5年内,取得有效购房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计算,装修单价标准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十一)支持购买车位(库)提取。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支持缴存人在省内购买与所购房产同一小区的、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3年内,取得有效购置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款。(十二)支持城市更新提取。缴存人可按照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中个人出资部分。(十三)延续代际互助政策。缴存人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不足部分可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账户余额。(十四)放宽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最迟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申请。五、推进城市更新(十五)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继续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加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着力解决城中村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人居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持使用中央及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推行房票安置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十六)支持“自拆自建”。支持各地因城施策、一项目一策推进城镇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鼓励各地优化完善规划设计、产权登记、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等方面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按项目成熟度分步组织实施。支持各地探索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改造新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六、提升保障服务(十七)稳定市场预期。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组织主流媒体、权威机构和行业协会,客观、准确、全面地解读市场走势与最新政策,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提振市场信心。(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因城施策,落实配套激励政策,并强化对所辖县(市、区)指导。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加快细化落实。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2月1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通知
[ 2026-01-23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2026〕1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省住建厅对《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7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导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7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1月9日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公告
[ 2026-01-20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公告时间:2026-01-19 11:24 浏览量:
-
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6-01-14 ]
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25〕16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13 16:44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供电公司,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供电公司: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250号),系统推进我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难题,省住建厅会同省电力公司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25年12月30日
-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 2026-01-09 ]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5〕31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08 15:23
-
关于增补和更新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 2026-01-07 ]
关于增补和更新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5〕55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06 10:17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组成,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标准化工作、科技项目及绿色建筑标识等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开展专家库增补和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增补工作(一)增补类别1.标准化专家;2.科技项目专家;3.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二)增补专业1.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2.岩土与地下工程;3.建筑结构与防灾减灾;4.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含BIM技术应用);5.施工质量与安全;6.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7.建筑环境与设备;8.给水排水;9.建筑电气或建筑智能化;10.建筑材料应用;11.市政道路;12.桥梁隧道;13.轨道交通;14.风景园林与景观。鼓励一专多能,每人可申报不超过3个类别和3个专业。其中,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的,可选专业序号为1、3、4、5、6、7、8、9、10、14。(三)增补条件申报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2.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3.根据申报类别,分别满足以下专业条件:标准化、科技项目专家(1)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2)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3)其他要求标准化专家:作为主编(排名前3)参与过至少2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科技项目专家: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是住建领域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的技术负责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1)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四)增补程序1.申报人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附身份证、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近3个月社保证明、相关业绩或成果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2月5日前报送至推荐单位。2.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中央驻闽单位、高等院校及省属(直)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推荐。3.各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2026年3月9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材料(含申请表、汇总表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证明材料扫描件等,均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厅。4.省厅组织遴选并公布专家名单,纳入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二、专家更新工作为保障专家库信息准确、管理规范,对已入库专家开展信息更新与退出建议工作。(一)建议退出情形1.因工作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应专家工作;3.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缺席科技相关活动。(二)专家更新情形本次信息更新对象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闽建科函〔2024〕22号)公布的福建省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仅更新信息,不增补类别与专业。如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应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信息更新确认表》(详见附件3),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2026年2月5日前报送至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于2026年3月9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材料(含专家信息更新确认表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均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厅。三、主要职责(一)参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科技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评审、验收和检查等工作。(二)参加工程建设科技政策规划研究。(三)提供工程建设科技领域技术支持,协助开展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四)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联系电话:0591-87520820邮箱:3386701395@qq.com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申请表2.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推荐汇总表3.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信息更新确认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5年12月31
关闭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