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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建设局全力打造消防审批“榕易办 [ 2022-05-12 ]

    市建设局全力打造消防审批“榕易办”

    发布时间:2022-05-10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1.申报“不见面”。依托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企业足不出户就可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等业务,并可通过短信提醒服务实时掌握业务办理进度,变线下“跑腿”为线上“流转”。2.材料“无纸化”。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传消防审批电子文档,项目办结后将收到线上制发的结果文书电子凭证,最大化实现绿色办公,大幅降低企业的申报成本。3.联审联验“高效率”。日常监督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随时指导解决,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联审联验”,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市建设局全力打造消防审批“榕易办”

    发布时间:2022-05-10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1.申报“不见面”。依托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企业足不出户就可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等业务,并可通过短信提醒服务实时掌握业务办理进度,变线下“跑腿”为线上“流转”。2.材料“无纸化”。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传消防审批电子文档,项目办结后将收到线上制发的结果文书电子凭证,最大化实现绿色办公,大幅降低企业的申报成本。3.联审联验“高效率”。日常监督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随时指导解决,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联审联验”,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 2022-05-07 ]

    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6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强省会工作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建筑业招商工作,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增强福州市建筑业发展后劲,巩固全省建筑业“排头兵”地位,开展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优化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健全建筑业招商跟踪服务机制,做好优质建筑业企业落地发展保障,持续推动福州市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招商重点任务、优质引进企业标准、招商政策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一)招商重点任务

      围绕招大引强,补足短板,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体系,引进一批市外优质的特级(综合)、一级(甲级)建筑企业落户福州,提升一线服务水平,导入优质企业的工程管理理念、人才队伍、市场竞争力等优势资源。

      (二)优质引进企业标准

      近三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中国500强前50强中的建筑业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股份占比50%以上)在我市成立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

      (三)招商政策

      1、给予落户奖励。为吸引优质企业落户我市,对于我市优质引进企业按其建筑业资质类别等级,给予落户专项奖励;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自引进之日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取得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取得资质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资质被注销、撤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支付相应限期利息。

      2、保障用地用房。为扩大优质引进企业影响力,延伸优质引进企业产业链,由各县(市)区、高新区筹建现代建筑产业园、建筑业总部大楼,作为招商引进企业落户及产业落地的用地用房保障。

      3、享受龙头企业待遇。为全方面做好优质引进企业落户的要素保障,扶持优质引进企业发展壮大,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可享受我市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4、放宽业绩使用。为扶持优质引进企业快速成长,在投标业绩认定方面,经认定为优质引进企业,在培育过渡期内,支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其母公司承诺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母公司工程业绩参与投标。

      5、鼓励联合投标。鼓励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以母子公司信用分最高值,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分。

      6、给予信用扶持。为提高优质引进企业投标竞争力,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的,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扶持,过渡期为2年;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前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第51-1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

      7、降低投标成本。为了降低优质企业投标成本,已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存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优质引进企业,参与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时,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视为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优先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为支持优质引进企业参与我市项目建设,支持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以联合体形式优先参与我市公共基础设施、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联系人:林淦,联系电话:83307906)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2022-04-27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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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培育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建筑〔2014〕2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1日

  • 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 2022-04-25 ]

    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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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132号,全文请登录住建部网站下载)要求,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已启动。为落实住建部办公厅统计调查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执行住建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可在住建部网站下载)。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二、请有关企业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实事求是依法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格按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模板可在住建部网站下载)扫描件,坚决防范和惩戒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有关企业可登陆省厅官网学习“统计业务培训课件”并按规定填报。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一并报送省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三、请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通知并督促辖区有关企业按时、完整、准确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并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其中工程勘察设计重点核查勘察设计企业从业人员数、注册执业人次、科技活动费用支出、营业收入(工程勘察收入、工程设计收入)、所得税费用、增值税等指标数据;建设工程监理重点核查监理合同额、监理收入等指标数据质量。在全面网上审查的基础上,应随机抽查不低于应报企业数5%的数量,对企业填报数据与提供的原始材料进行比对,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网上审核和抽查核查工作需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省厅实时跟踪做好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对进展慢、填报率低、数据质量不高的予以督促和通报。

      联系电话:

      (一)住建部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 010-58934169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010-58933790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88018813

      (二)省住建厅

      勘察设计统计 0591-87546724、87548436

      工程监理统计 0591-8766982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22-04-25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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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工作,做好新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的衔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质技函〔2012〕62号)等规定,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之日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新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

      二、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修改。对于已开工建设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鼓励按照新标准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依据的有效标准进行审查。

      三、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关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新标准实施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与新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在审查材料中应当一并报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免审项目也需上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查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未明确时间的,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新标准宣贯培训,确保新标准贯彻实施到位。各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新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准确掌握执行新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工程设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5日

  •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04-21 ]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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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供给、保民生、保运转,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缓交或停缴住房公积金。严格落实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闽政〔2022〕9号)有关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疫情影响严重的城市,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疫情期间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愿意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增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进一步减轻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方便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三、适当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住建(房管)部门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闽政〔2022〕9号等有关减免房屋租金的政策规定,帮助服务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四、强化用水用气服务。疫情期间,供水、供气企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保持服务高效便民。对受疫情影响的欠费用户不停水、不停气,欠费不收滞纳金。对有上门服务需求的用户及时提供便民服务,并免收或者减收人工费等费用。

      五、保障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疫情期间,各地优先保障城乡供气、供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排水管道作业、环卫保洁等公用行业运行。各地要按时足额拨付市政公用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公用事业财政补助资金、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有序运行。各地可视情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因此增加企业成本的,由购买服务的所在地政府承担,相应补充购买合同。

      六、提升供排水行业应急能力。重点依托省内大型有实力的供排水企业,组建若干个政企合作的省级应急中心,实行统一调度、分片负责,强化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应急物资调度机制,推进全省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疫情期间,指导督促各地供排水企业密切关注药剂储备量,及时寻找供货源,做好药剂物资保障,协调开通物资运输绿色通道。

      七、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对配合属地街道(乡镇)部署,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所需的防疫物资纳入当地调配范围,属地街道(乡镇)需予以统筹调配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可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同意后,从服务项目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由服务项目委托单位予以相应奖补。

      八、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防灾防疫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列入改造内容。各类闲置空间尽可能改造成为快递、快餐存放用房等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坚持连线成片推进,把老旧小区改造和周边环境整治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片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九、持续抓好行业疫情防控。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物业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规定,加强在建工地、城市公园、物业服务区域等疫情防控。在建项目严格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外出流动,对进场人员及新招员工严格排查行程轨迹,落实“一人一档”制度。

      十、加强复工前安全检查。复工前要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各类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培训和排查,重点检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到位情况等,确认符合开工条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方可复工。

      十一、优化工程项目审批服务。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地各审批部门优先保障,专班专人指导服务,采取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灵活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项目在设计方案批复后,完成基础部分施工图审查即可申请先行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

      十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各地要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优化本地监管办法,增加支付节点,对开发企业使用商业银行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予以支持,鼓励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化“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积极推动施工过程结算,提升工程结算效率。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尾款。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信用综合评价分数高的企业,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推行各类保证金采用工程保函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缴纳或预留。

      十四、健全完善建筑市场风险共担机制。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跟踪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时发布调整人工费指数,加大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健全工程造价风险管控机制,将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铝合金等主要建材列入重点风险管控,保障企业权益。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妥善解决疫情防控停止施工增加相应费用。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

      十五、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疫情期间,各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分阶段足额、及时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用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新增的各类设计内容或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偿,并实行优质优价,使设计工作的创新创意创造价值得到有效体现。

      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建筑市场。各地要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在资质审批、业务承接、保证金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拖延中小企业款项。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推动省行业协会在省外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十七、顺延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有效期。我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十八、支持多元化解住建领域合同纠纷。疫情防控导致勘察、设计、施工等住建领域合同履约期限延误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要引导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顺延合同期限,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支持鼓励各建设类行业协会按照省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21〕33号),加强和属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服务,努力让矛盾纠纷在行业内高效、及时解决。

      中央、省里已经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住建部门要在抓好贯彻落实的同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具体举措,统筹抓好实施工作。省厅将依托挂钩联系基层工作机制,结合落实“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协调解决,推动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