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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2024-07-02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7-01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4年6月20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7-01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4年6月20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7-01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 2024-06-28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4-06-21 15:49:35 分享: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科学推进口袋公园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提升维护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7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24-05-29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16:46 浏览量:5 文号:榕建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鼓励城市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建管〔2022〕3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再生水利用现状,制定《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    

           

       

    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动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鼓励城市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建管〔2022〕3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再生水利用现状,制定《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本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六城区再生水供应企业,再生水使用单位和个人。 

      三、鼓励将再生水应用于园林绿化、工业回用、道路保洁、车辆冲洗、景观补水等方面。 

      四、再生水供应企业应确保再生水水质安全、可靠,符合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并可提供相应的水质检测报告。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五、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与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六、本意见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若与今后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指导意见不一致,则以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