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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2-02-15 ]

    关于加强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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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更好地服务我省电力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和投产,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类型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变配电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一)变电工程

      大型变电工程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关于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划分标准,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330kV及以上变电工程(含直流换流站)为大型变电工程,属于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其他变电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二)配电工程

      房建项目红线内的配电工程纳入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时,应当将红线内的配电工程一并纳入。不在房建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独立配电工程(10kV及以下),由建设单位单独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二、规范审批办理

      (一)规范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理

      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办理要件执行《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住建部尚未进一步明确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前,变配电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统一由具备同等级及以上资质和业绩的设计单位实施。省电力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的选取和监督。变配电工程的附属房建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审查,其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附属房建部分按照闽建〔2019〕1号文件可免于施工图审查。未经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或者消防技术审查未通过的,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得予以备案抽查。

      (二)依法规范审批许可要件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变配电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项目推进需要,确实无法在消防设计审查阶段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在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核准文件,通过书面承诺,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补齐。

      三、加强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

      变配电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对变配电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省电力公司应加强变配电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四、严格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按规定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房建项目红线内的配电工程纳入主体工程,由房建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开展消防查验。验收或备案抽查阶段,建设单位要到场配合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的现场评定。

      五、加快推进已投运变配电工程消防手续办理

      对于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历史遗留的变配电工程,鉴于数量较多,成因复杂,对客观上难以依据现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报请各级政府,根据问题清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确保变配电工程使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合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技术服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

  • 关于印发《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 [ 2022-02-11 ]

    关于印发《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2-10 15:33 来源: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文号: 注建〔2021〕3号 浏览量:352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全面实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做好相关考试科目的衔接和考试成绩的认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 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 2022-02-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
    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1-10-26 09:52:5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未通过认定的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 [ 2022-01-12 ]

    未通过认定的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

    选择字体:[--] 新闻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22-01-11 14:11:52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办法》分为总则、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管理、附则5章共包括26条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包含管理机构、选址布局、产业规划、安全环保、危废处理等12条要求。

      园区认定的内容有3条。《办法》明确,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园区管理的内容有5条。《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办法》规定,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办法》同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01.11 钟欣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 [ 2022-01-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1-10 16:40:16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我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 2022-01-10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质安〔2022〕4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市地铁站、市安全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现就抓好《指南》的贯彻落实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规定,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按照《指南》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认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规定。

      二、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和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依法予以查处。

      专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