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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 [ 2025-03-20 ]
    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
    闽建许〔2025〕1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3-1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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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联动监管,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机制,请严格按照任务清单及完成时限,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联动工作目标

      构建建筑市场监管、施工现场督查、资质动态核查协同联动的闭环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信用约束,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联动工作原则

      (一)动态监管: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资质、安许证等环节异常状态预警。

      (二)协同联动:建立跨省市、跨处室行业监管数据共享和任务分办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对资质异常、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企业强化监管,让企业一处违规,多处受限。

      三、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住建厅与设区市

      1. 省住建厅:统筹政策制定、系统建设、跨区域协调及省级督查。

      2. 设区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动态核查、施工许可限制及整改督导。

      (二)厅相关处室

      1.行政许可处:负责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建设,资质异常标注及整改管理;统筹安许证预警。

      2.建筑业处:负责建筑市场监管,牵头组织招投标及市场行为检查;修订招标文件范本,将安许证异常与招投标挂钩;核查事故企业市场行为合法性。

      3.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梳理事故隐患企业名单;对资质异常企业加强督查频次;对事故企业开展“一案一查”。

      4.科技设计处: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协同开展招标投标及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对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任务清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 2025-03-19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5-03-18 17:21:31 分享: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全生命期应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光 010-5893332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3月17日
  •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 2025-03-17 ]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2025-03-10 17:00
    ||||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5年2月28日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发展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材工作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知识的宣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引导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合理调整。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经济适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或者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九条 禁止损毁耕地取土烧砖。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粘土制品的发展。

      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矿物尾渣、淤泥、石粉、农林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和墙体材料质量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绿色农房、特色小城镇和农村自建房等工程建设中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试点,引导和支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培育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管理优势、文化优势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向生产规模化、管理现代化、装备自动化、产品标准化发展。

      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装备、技术创新发展。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供应、采购电子商务和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信息技术与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技术融合,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编制并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新材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确需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可以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当明确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取土烧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新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涉及新型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主管部门、新材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的通知 [ 2025-03-12 ]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的通知
    闽建办建安函〔2025〕5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3-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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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为确保房屋(含建筑幕墙,下同)安全鉴定质量,现就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防控突出问题

      针对房屋安全鉴定过程存在的下列突出问题,实施精准防控:

      (一)未经检测出具鉴定报告;

      (二)虚假检测;

      (三)鉴定报告的房屋结构形式或层数等与实际不符;

      (四)检测数据不足以支撑鉴定结论。

      二、精准防控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告知

      房屋安全鉴定项目负责人及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时应在闽政通APP(网址:闽政通--省住建厅--房屋安全管理系统--鉴定项目告知)上告知。

      (二)建立检测影像留存制度

      2025年4月1日起,鉴定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留存检测影像,其中,视频分辨率不应低于1080P,留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从上传鉴定报告的时间起算);照片作为鉴定资料保存:

      1.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过程中,至少在以下环节应留存影像。

      (1)现场取样时应有能清晰看到取样处的照片;

      (2)钢筋规格检测时,每个检测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检测部位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3)主筋根数检测、箍筋加密区长度及间距检测、拉结筋间距检测,应有能清晰看到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现场作业照片;

      (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每个回弹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5)回弹法检测烧结砖抗压强度时,每个回弹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6)贯入法检测砂浆强度时,每个贯入检测的构件应有可以清晰看到该构件所有测区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7)钢材强度检测时,每个受检的构件应有能清晰看到里氏硬度测区打磨痕迹的照片(构件上应标识构件名称或举牌标识构件名称);

      (8)焊缝全熔透超声波探伤检测,每个受检的焊缝应有能清晰看到打磨痕迹的照片(所检构件应标识焊缝位置或举牌标识焊缝位置);

      (9)网架结构磁粉探伤检测时,每个受检的螺栓球应有能清晰看到打磨痕迹的照片(螺栓球上应标识螺栓球位置或举牌标识螺栓球位置)。

      2. 既有幕墙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过程中,至少在以下环节应留存影像。

      (1)抽样位置的幕墙面板装配构造、立柱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开启窗构造,每处应有能清晰看到构造的照片;

      (2)隐框玻璃幕墙硅酮结构胶手拉剥离试验、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应有试验过程的视频;

      (3)玻璃面板应力检测和预应力拉索幕墙索内力测试,应有能清晰看到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现场作业照片。

      3. 房屋和既有幕墙安全鉴定在实验室内开展的检测,检测过程的影像记录,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

      (三)定期开展机构自查

      鉴定机构可通过省厅“安全工作平台”加强对鉴定项目鉴定情况的自查(自查系统网址:闽政通--省住建厅--安全工作平台--鉴定机构自查),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外省鉴定机构可为在闽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强化主体责任,亲自带队加强隐患问题排查(检查对象包括正在鉴定或已完成鉴定的项目)。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四)日常监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管局、执法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现场检测告知(鉴定机构在闽政通APP告知后,房屋安全管理系统会自动向房屋所在主管部门发送短信)、检测影像留存、鉴定自查等情况和鉴定报告质量的监督抽查。

      (五)移出名单

      对存在《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或《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鉴定机构,项目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将其移出鉴定机构名单。其中:

      1.鉴定活动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再列入名单;

      2. 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或转包鉴定业务、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再列入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5-02-21 ]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科〔2025〕6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2-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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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绿色建筑品质,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3日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指导意见 [ 2025-02-18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25〕4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2-1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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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巩固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夯实工程质量安全根基,经会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涉及“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中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第六点调整为:“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3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调整后的《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督促该条款落实。

      三、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案件,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

      四、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或者适用法律等问题,请及时上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