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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 2024-06-28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4-06-21 15:49:35 分享: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科学推进口袋公园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提升维护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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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24-05-29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时间:2024-05-28 16:46 浏览量:5 文号:榕建规〔2024〕5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鼓励城市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建管〔2022〕3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再生水利用现状,制定《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28日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推动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鼓励城市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建管〔2022〕3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再生水利用现状,制定《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本意见”)。一、本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二、本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六城区再生水供应企业,再生水使用单位和个人。三、鼓励将再生水应用于园林绿化、工业回用、道路保洁、车辆冲洗、景观补水等方面。四、再生水供应企业应确保再生水水质安全、可靠,符合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并可提供相应的水质检测报告。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五、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与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六、本意见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若与今后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指导意见不一致,则以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为准。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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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24-05-29 ]
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24〕25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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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 2024-05-28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24〕23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宁德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交建局、执法应急局: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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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新建建筑底层商铺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24-05-24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新建建筑底层商铺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时间:2024-05-23 17:40 浏览量:4 文号:榕建规〔2024〕4号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了规范新建建筑底层商铺消防设计管理,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新建建筑底层商铺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消防化工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7号楼1157室,邮政编码:350007,电话:0591-83057501)福州市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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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24-05-20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时间:2024-05-17 10:23 浏览量:7 文号:榕建规〔2024〕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南(试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开发相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榕政办规〔2024〕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3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31号)、《福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修编)》、《福州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指标控制规划》、《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榕建内河〔2021〕164号)等文件要求。(二)新出让、划拨土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建设单位应同步与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协议》,明确地块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等要求。(三)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措施,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并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二、实施过程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负首要责任,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市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导则要求。(一)在项目设计阶段,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按照该宗地《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协议》中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要求,同时应满足《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17〕231号)等相关要求。(二)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榕建排水〔2022〕133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同时,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海绵城市施工图纳入年度勘察设计双随机检查。(三)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审批部门在施工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四)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确保项目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同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五)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验收时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即五方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验收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即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即为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无须再办理相关分部分项核验。三、其他事项(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若颁布的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二)海绵城市参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或协议的,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监管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执行。(三)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指标中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231号)的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与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申报验收移交,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项目相关落实情况,提交相关备案机关。(四)本通知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五)本通知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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