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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2021-12-10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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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0〕2号)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有效期于2022年内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按照路径“首页>办事服务>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在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与省厅官网“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和更新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另有规定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9日

  • 关于发布《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 2021-11-30 ]

    关于发布《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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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省厅下达,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6项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项目(6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4日

  • 关于发布住建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 2021-11-30 ]

    关于发布住建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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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我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实际,对住建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下同)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闽建法﹝2001﹞20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6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11-30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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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住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优化住建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厅制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9日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 [ 2021-11-08 ]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16:26] 【字体:  】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桩基质量管理,坚决遏制偷工减料和降低质量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桩基质量,根据《关于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福建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闽建建〔2020〕5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守质量底线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落实主体质量责任,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深刻吸取各类质量事故教训,以案示警、以案为戒,做到关口前移、常抓不懈,全面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致力打造精品工程、放心工程。各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站要切实担起监管责任,严把质量监督关,聚焦建筑施工领域和桩基质量管控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信用管理和执法力度,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各方质量行为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桩基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职尽责。

      1.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随意降低质量标准。不得为了节约成本或缩短工期,采用不适合地质与水文条件或不符合耐久性规定的桩型,也不得采用落后淘汰施工工艺的桩型。对于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项目,视情况牵头组织专家论证选择桩型。

      2.要加强合同管理,带头守合同、重信誉,合同条款中应依法约定质量目标、合理工期、工期补偿、价款调整及违约惩戒等内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抵制恶意低价投标,鼓励支持参建单位创建优质工程。密切跟踪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地上与地下周边环境出现的异常变化,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事求是给予签证调整,避免因造价问题产生桩基质量隐患。

      3.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正式施工前应按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在地质与水文具有代表性的位置进行施工试打桩(试成桩),充分验证地勘报告中有关地层的准确性、桩基设计质量管控目标和施工工艺技术指标的可行性,并在试打桩记录中明确结论。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规变更,变相降低质量标准或应有的安全储备。积极采取第三方评估、内部检查、远程监控和定期核对等方式提升管理精度,重点管控原材料进出场数量,并对归档或上传的施工与监理记录等资料加强保管和分析核对。

      4.加强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择优选择检测机构,在检测委托合同中应依法明确检测人员廉政要求和企业违约责任,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检测机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不得违规减少其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5.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加强履约履责。在桩基施工期间,应结合桩基工程规模、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情况,选派具有相应工程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控工作。

      6.鼓励对桩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办理质量保险。

      (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源头管理

      1.勘察单位要对勘察质量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现场作业管理。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准确判定工程桩持力层和入岩深度,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质量负责,合理选择桩型,按规范要求计算桩基承载能力及变形,按规定在桩基设计阶段进行设计试桩,对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情况复杂的,视情况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做细做实设计交底工作,详细解释设计意图,明确桩基质量控制及合理可行的检验方法。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或签署工程联系单等,涉及更改终压力、桩长或其他关键性成桩指标的,应经各方共同现场详细核实情况再签署意见。

      3.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强的建设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桩基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4.施工实际桩长、持力层及承载力等关键性指标与设计、地勘存在较大差异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配合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处理。

      (三)压实施工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桩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加强质量技术培训和职业诚信教育,严禁弄虚作假和偷工减料。

      1.企业应当制定桩基工程专项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要点,建立岗位责任与奖惩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定期对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留存书面记录。

      2. 企业应加强质量技术培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 项目应配备经验丰富的地基基础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职业诚信教育,按照规范标准全面加强桩基施工质量管理,实事求是做好自检和施工记录。对钢筋笼安装偏位、桩身垂直度偏差、孔底沉渣未按规定清理等桩基常见质量问题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杜绝施工桩长、钢筋笼长度、混凝土强度和嵌岩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现象。

      4.项目应建立一桩一档和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同步留存影像资料。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落实电子化存档,实现桩基工程所有桩的质量责任可追溯。

      (四)切实履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立健全企业桩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洁教育,严禁与其他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企业应制定桩基工程专项监理制度和质量管控要点,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和诚信廉洁从业情况开展检查,并留存书面记录。

      2.项目应配备地基基础有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制定完善桩基工程监理旁站方案,实施全过程管理,落实原材料进场检验、复检及试块试件的制作和见证送检工作,加强桩基施工和验收检测工作的旁站巡查,严格桩基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

      3.发现桩基工程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或未按图施工等情形,第一时间向建设(代建)单位报告,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质量安全机构。

      (五)落实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要全面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建立问题快速上报机制,完善检测溯源管理、人员廉政教育和检测过程管理制度。

      2.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洁教育,规范检测行为管理,遵守检测操作规程,对桩顶标高、桩位等关键指标应复核,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结论,杜绝虚假报告。

      3.推行桩基验收检测全过程无间断影像管理。

      4.发现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报告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质量安全机构。

      三、突出重点,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

      (六)事前加强原材料进场验收

      1.预制类桩产品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图集,按规定对进场的预制桩成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测,形成台账记录、检测报告。施工现场应留存预制桩生产厂家资质证明、进场货单、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

      2.灌注类桩应进一步加强钢筋、桩基混凝土原材料和外加剂的进场检验和复验,确保桩基质量。

      (七)事中严抓施工过程桩长管控

      1.在工程桩正式施工之前,五方责任主体应共同参加试打桩,留存反映现场情况及参加人员的影像资料。根据试打桩情况确定的控制参数,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参建单位应加强标准规范、属地监管措施宣贯培训,对照反面案例,预判、分析可能存在的质量管理漏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建设(代建)单位应建立并严格落实桩基主要材料数量定期比对核验制度,通过比对材料进场量和实际使用量、追溯具体桩号的使用情况,严格管控施工桩长。预制桩施工后,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桩长进行自查和实体测量,并形成书面记录。

      3.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桩基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推行桩基工程施工全过程影像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准确填写桩基施工原始记录和留存影像,形成一桩一档资料。

      4.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桩基专项监理细则及旁站方案,加强施工桩长和钢筋笼长度管控,如实填写旁站记录,留存监理旁站影像资料,并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桩基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控制质量标准。

      5.桩基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异常情况。

      (八)事后规范桩基验收检测工作

      1.桩基施工完成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施工、监理单位见证下,开展桩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桩长等检测工作,作为基桩验收必要条件,把好最后一道关口。

      2.各方责任主体应规范验收检测选桩过程的行为管理,确保选桩和检测等环节各方责任人员到位履责,结果真实有效。

      四、提高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九)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加强工作部署,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狠抓各方责任落实和关键人员到岗履职,重点加强原材料进场、施工关键环节、验收检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常见问题防治,鼓励企业积极创优。每年应开展在建桩基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抽测,对发现的质量隐患限期整改。

      (十)严肃监督执法。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强化监管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项目按规定记录信用监管行为。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顿,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差异化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情况全面排查项目参建单位在厦所有在建工程。

      (十一)坚持联合惩戒。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涉及我市国有企业的,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并按规定纳入我市重点项目考核和代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公约,逐步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对本区域相关企业或者项目进行指导性检查。对社会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一经核实,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1月3日

  • 创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机制助力福州市营商环境优化 [ 2021-10-29 ]

    创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机制助力福州市营商环境优化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默认

    2016年11月省住建厅发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主动服务福州省会城市建设的意见》(闽建办【2016】18号),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下放福州市组织开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深化改革重要思想、省市历次深改委会议精神及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意见》精神,近年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结合此项工作不断深入改革、强化创新,为提高评审质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相应努力。

    一、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共组织开展了包括国家地球空间信息福州产业化基地、国家能源集团福建生产指挥中心、博思人工智能产业园等在内的近50个福州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涉及建筑面积约577万㎡。

    随着福州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大型建筑工程功能日趋复杂,建设单位对项目形象及空间组织求新求变的意愿强烈,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工作面临挑战。近年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机制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创新,有效助力福州市营商环境优化,不断加强福州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质量

    二、面临困难

    1、超限高层项目数量增长迅速、复杂程度提高

    近两年来,福州市超限高层项目数量增长迅速,除了通常的高度超限项目,出现了较多特别复杂的超限工程(同时具有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局部不规则等多项不规则类型的超限高层项目),容易造成项目结构设计不合理、造价畸高等不正常现象。与此同时,大型项目由于建筑设计不合理导致结构超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上述现象对我省超限高层评审的机制形成了挑战,同时对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复杂项目审查周期难以控制,营商环境受到影响

    由于长期以来国内及省内从事超限审查的专家库人员数量较少且增长缓慢,福州市在组织复杂类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时,经常面临国家级超限审查专家因会期安排冲突,无法赴榕参与审查的局面,造成复杂项目审查周期难以控制。尤其是新冠疫情后,邀请省外专家参会更加困难,评审周期更加难以控制,容易造成对福州市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创新机制

    为有效解决福州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工作面临的困难,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对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的审查机制和评审模式进行了改革:

    1、审查机制改革

    强化建筑设计人员参与、充分互动,改变了原先超限项目审查仅有结构专业人员参与、仅针对结构设计进行评审的既有机制,大大缩短了结构调整对建筑设计影响及变更的反馈周期,使建筑设计与结构设计更趋合理,有效避免了由于建筑设计缺乏结构意识造成的结构设计不合理、造价畸高等现象,提高了福州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尤其针对特别复杂的超限高层项目,要求项目建筑专业主创人员参与评审全过程,充分阐述建筑设计创意思路,分析造型手法和空间组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就评审专家提出的结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与结构专业人员以及业主单位进行现场多方互动,建筑设计与结构设计都得到了优化。此举有效地提高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的评审质量、缩短了各专业的修改反馈周期,为提高后续项目施工图进度和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会议组织模式改革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主动创新会议模式,采取“线上+线下”的会议方式,邀请国家级结构专家线上参与,与省内设计专家共同开展审查,参与讨论、质询,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工作各个环节的推进基本不受影响。国家级结构专家的参与和互动交流,在提升福州市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质量的同时,省内评审专家的能力也得到了有效提高。

    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不仅让省外顶级专家有效地避免行程冲突、参与更加便捷,会议周期也大幅度缩短(由一至两天缩短为半天时间)。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新的会议模式使评审会议组织工作几乎不受疫情阻碍,避免了因审查专家无法到场导致审查延期的情况。

    会议组织模式的改革,带来审查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审查周期得到了有效控制,也有效减轻了建设单位的接待费用。此举进一步优化了福州市营商环境,得到省内外专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