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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情况的通报
[ 2021-05-17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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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1-05-11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消〔2021〕27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业务办理事项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推行“五星服务”,业务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办结),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可通过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无需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建设单位可选择邮递收取方式接收审批结果材料,实现全过程“一趟不用跑”。
二、强化业务审批系统运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的运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事项应通过系统进行办理、流转。对符合受理条件,但因系统研发原因无法受理的业务,应及时联系系统研发单位进行协调解决。对业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进行统筹解决。
三、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办理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建审改〔2019〕4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已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防止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情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工作办理:
(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时,同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立即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并限期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对拒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手续的,应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还未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应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前不得施工。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业务办理水平。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加强业务办理的“五星服务”、线上系统的运用等工作。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注重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二)加强内部沟通协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现场管理等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沟通协作,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施工现场情况的核查,坚决惩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擅自投入施工的消防违法行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办理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发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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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
[ 2021-05-11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提出如下八条措施(“四突”“四狠”),请务必落细落实。
一、突出党建引领。推行把“支部建在项目上,教育落到班组上”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党的领导延伸到工程安全质量攻坚克难第一线,提升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质量水平。
二、突出联合惩戒。建立住宅工程安全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机制,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项目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顿,一律由监管事故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工程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由监管事故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三、突出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发包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约定工程安全质量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要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凡因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四、突出“回头看”。对近三年投入使用的市政道路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回头看”,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市政工程路面沉降不均、窨井盖不平,出现积水、跳车等问题。
五、狠抓隐患排查。落实“隐患当事故处理”理念,持续开展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和地铁工程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加大对事故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按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由监管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发证机关建议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狠抓建机管理。持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推进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隐患整改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建机安全管理水平。
七、狠抓人员履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名单上墙公示、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纳入安全检查内容,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落实《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企业安全质量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八、狠抓属地责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安全质量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动态记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安全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安全质量监管执法。坚持抓好安全质量“打非治违”工作,对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告知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对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提升工程安全质量水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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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 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
[ 2021-04-2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
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三)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试点市县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稳妥推进,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本地区试点市县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可评估的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市县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配套保障试点工作措施。各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统筹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按季度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试点期间,我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技术指导,评估试点成效。各试点市县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李昂 陆宇
电 话:010-58933815 010-58933437(传真)
附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市县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2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 2021-03-25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03-24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1〕39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县(市)区建设局、相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科〔2020〕138号)具体要求,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市建设局组织开展了勘察现场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抽检等工作,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共抽检了33个项目,包含:3个项目勘察现场检查及30个项目的勘察成果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7项住宅、12项公共建筑(含装修)、5项轨道交通、4项免审工程、2项基坑工程,涉及6家勘察单位、23家设计单位、9家审查机构。
检查发现:个别勘察单位存在未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内部质量管理不规范,人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现象等问题。个别设计单位对安全性问题考虑不周,设计说明缺乏针对性,涉及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或节点的措施仅用文字表述,施工图不满足设计深度要求。还存在商业、医院、学校等行业规范执行不到位现象,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等。蓝光公馆项目存在向数字化审查系统报送两套经审查图纸问题。
二、主要问题
(一)各专业主要问题:
1、勘察专业
(1)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的国贸2020-78号地块项目,以项目停工名义规避现场检查。
(2)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的晟鹏江樾城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不在岗、安全员未携证上岗。
(3)个别项目存在岩芯采取率低、原始记录不完整或不按规定记录,原位测试、样品采集不满足规范要求问题。
(4)个别项目勘察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设施,工人帐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5)个别地铁勘察项目成果报告存在未评价地基稳定性、填砂层未进行液化判别问题,不满足规范要求。
2、建筑专业
(1)养云公馆(幼儿园)项目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等专业规范执行不到位,设计深度不足。
(2)个别医院项目手术室、重症室、监护室、储物间防火门、窗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3)个别项目防烟楼梯间的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4)个别大型项目地下室防火分区划分、疏散口的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车位、外开门设置影响疏散。
3、结构专业
(1)福建嘉博联合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三江城二期项目,属超限高层建筑,框支剪力墙采用偏心布置,未进一步分析复核,缺重要节点大样;开洞口处结构梁仅标注轴线而未绘制,建筑设计、结构设计不一致,存在涉嫌为后期违章建设预留条件问题,违反榕建科〔2018〕41号文的要求。
(2)骏耀商业广场结构设计深度不足,个别尺寸标注缺漏,重要受力构件无大样,主、次、悬挑梁支承关系错误较多,受力关系不清。
(3)个别项目地基沉降变形(沉降差)超过规范变形允许值。
(4)个别住宅建筑在结构平面布置层X向剪力墙采用短肢墙。
4、给排水专业
(1)福州苏宁广场b14地块装饰工程,设计深度严重不足,仅有简单消防设计,未与项目装修各专业结合设计;制图不规范、管道交叉未以断线表示。
(2)个别项目消防炮设计未根据项目特性明确对应的规范、规程。
(3)个别项目由生活给水管接至设于室外的各倒流防止器,未采取防淹没污染措施,
(4)个别项目消防泵房门未设置挡水门槛。
5、电气专业
(1)部分项目对于《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等行业、专业标准执行不到位。
(2)个别项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执行不到位。
(3)个别项目中防雷网格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4)个别项目未按要求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包括弱电线缆)。
6、暖通专业
(1)福州苏宁广场b14地块装饰工程项目,根据福建省《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研讨会纪要进行设计,设计依据不足。
(2)乐业大厦一、二层商业暖通专业图纸预留了餐饮排油烟系统,应核对并明确是否符合规划、环保部门要求。
(3)个别项目地下室通风设计深度不足,通风系统未设置消声措施,部分风管尺寸未明确;设备房墙体上防火风口型号、定位尺寸未明确。
(4)个别项目机电专项设计未考虑抗震措施。
(二)专项设计主要问题:
1、绿色建筑
绿建设计和评价脱离问题突出,相应得分依据不足。
2、无障碍设计
(1)个别项目“养老服务用房”无障碍措施不足,存在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等问题。
(2)个别项目一层平面电梯厅标高与通道标高高差较大。
3、基坑支护
(1)冠坤柒号院地下室基坑支护项目设计走线下审查流程,未报省数字化审查系统审查。
(2)福州茂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福州世茂帝封江2020-23地块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未执行《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涉嫌存在基坑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施工问题。
4、免审项目检查
个别项目未将装修工程涉及的专业图纸全部上传系统,且未上传经审查合格的原建筑设计图纸、房屋所有权证、消防验收或备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其他问题
(1)图纸错误。个别项目变更后未及时将原有图纸完整替换,数字化审查平台上作废图与新图并存或缺图,易误导后续施工。
(2)签字不符。系统填报的专业负责人与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签字不符。
(3)信息不完整。数字化系统内容填写不全、职称等信息不完整问题。
三、处理意见
(一)整改反馈
1、各勘察设计单位对照检查发现的质量检查意见(详附件1),进一步全面自查,认真组织整改,整改情况经审查机构审核后于3月31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上报数字化审查系统。请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跟踪进展情况,并督促整改到位。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新港支公司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免审依据不足,应重新报施工图审查。
3、福建嘉博联合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三江城二期项目,涉嫌为后期违章建设预留条件,责令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提醒通知。
(二)通报批评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福州苏宁广场b14地块装饰工程装饰设计,设计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国贸2020-78号地块勘察,以项目停工名义规避现场检查;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现场管理不到位;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的福州地铁6号线樟岚站(原芦岐站)勘察成果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对上述4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对苏宁广场装修设计审查把关不严的福建垒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福州茂洲置业有限公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施工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相关线索移交现场管理处室核实、查处。
(三)其他
对积极配合本次检查的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众合开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州市勘测院、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予以通报表扬。
请各勘察设计、审查单位加强建设领域相关规范及地方政策的学习,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市城乡建设局将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开展质量检查。本次检查相关情况将记入在榕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信用记录,并上报省住建厅。
专此
附件:2020年度福州市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3日
(联系人:林玲、联系电话:83314600:翁小辉,联系电话:8331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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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1-03-24 ]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结合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情况,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放勘察设计项目信息补录端口。补录系统部署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勘察设计单位依托“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在业务办理栏“勘察设计图审信息补录”中进行填写。
二、本次补录对象为2009年-2019年期间通过原“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未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施工图审查信息不完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019年6月20日起“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启用后新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信息由系统自动实时采集推送,不予补录。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补录。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当前有效的勘察设计资质。属于联合体的,原则上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补录,联合体牵头单位因故不予补录的,可由联合体参与单位进行补录。
四、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录时,应精确输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由补录系统自动比对原“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信息后,按下列情形进行补录:
(一)对于项目基本信息已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但未推送施工图审查信息的,需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对于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审查信息均未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需先补录完整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后,方可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对于同一个项目由多家勘察、设计参与单位进行补录的,以第一家单位填报的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为准,其他单位可补充完善其余相关信息。
(四)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不予修改。
五、勘察、设计单位对补录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由填报单位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并上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签(需体现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以及法人声明(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提交成功后,补录信息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填报单位可以撤回重新修改提交,再次提交后重新计时。公示期结束后,补录的信息不再允许修改,系统自动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在报送补录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补录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相关信息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删除,并上报住建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予以删除,同时对所涉及的单位予以全省公开曝光,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或不实补录信息骗取资质或骗取中标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补录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样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