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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 2026-01-29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闽建〔2026〕2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省住建厅、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月17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前款所称总承包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比例、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等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属于同一法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负责省级劳动监测预警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及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登记功能优化完善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具备相应偿付能力的担保人,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资金共管等替代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见索即付担保。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使用本办法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附件1)出具相关保函。
第七条同一担保人不得为同一工程项目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总承包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应当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且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日止。 担保有效期届满,仍有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办理担保有效期延长手续,或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重新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计算。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要求,明确担保形式、金额及提交时间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后7日内,通过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如实填报担保信息,并上传担保文书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或者减免担保的,应当上传相应证明材料(附件2)。
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或者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合同价款的10%。 因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影响幅度超过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担保费率。
第十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其新增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以减半;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且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的,其新增项目可以凭资金到位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建设单位在提交担保前2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引发信访、投诉、举报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当提高50%;存在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金额应当提高100%。 差异化管理执行时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及平台数据等信息,综合认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及制度执行情况,并据此确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减免或上浮具体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差异化管理的建设单位如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追加担保或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章 担保索赔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在担保有效期内的,承包单位可以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担保人发现赔付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争议,并已多付赔偿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受益人,说明错误依据、需退回金额及退款期限,协商追回;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担保范围和金额不低于原担保的新担保函件。新担保生效后,原担保即行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归集担保信息、信用数据等,为差异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支撑。 加强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经办担保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担保信息核验与监管工作,推动通过信息化方式对保函、保证保险进行核验。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平台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未依法提供担保、提供虚假担保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因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 (一)未按担保约定足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担保文书的; (三)擅自撤销、解除担保或者变相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四)与被担保人或者受益人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23〕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调整(闽建筑〔2024〕2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范围的意见》(闽建筑函〔2023〕54号)同时废止。本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部门后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2.工程款支付担保减免情况表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通知
[ 2026-01-23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2026〕1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省住建厅对《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7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导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7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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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公告
[ 2026-01-20 ]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部分内容意见的公告时间:2026-01-19 11: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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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6-01-14 ]
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25〕16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13 16:44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供电公司,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供电公司: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250号),系统推进我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难题,省住建厅会同省电力公司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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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 2026-01-09 ]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5〕31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0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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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和更新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 2026-01-07 ]
关于增补和更新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5〕55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06 10:17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组成,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标准化工作、科技项目及绿色建筑标识等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开展专家库增补和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增补工作(一)增补类别1.标准化专家;2.科技项目专家;3.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二)增补专业1.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2.岩土与地下工程;3.建筑结构与防灾减灾;4.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含BIM技术应用);5.施工质量与安全;6.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7.建筑环境与设备;8.给水排水;9.建筑电气或建筑智能化;10.建筑材料应用;11.市政道路;12.桥梁隧道;13.轨道交通;14.风景园林与景观。鼓励一专多能,每人可申报不超过3个类别和3个专业。其中,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的,可选专业序号为1、3、4、5、6、7、8、9、10、14。(三)增补条件申报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2.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3.根据申报类别,分别满足以下专业条件:标准化、科技项目专家(1)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2)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3)其他要求标准化专家:作为主编(排名前3)参与过至少2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科技项目专家: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是住建领域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的技术负责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1)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四)增补程序1.申报人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附身份证、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近3个月社保证明、相关业绩或成果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2月5日前报送至推荐单位。2.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中央驻闽单位、高等院校及省属(直)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推荐。3.各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2026年3月9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材料(含申请表、汇总表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证明材料扫描件等,均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厅。4.省厅组织遴选并公布专家名单,纳入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二、专家更新工作为保障专家库信息准确、管理规范,对已入库专家开展信息更新与退出建议工作。(一)建议退出情形1.因工作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应专家工作;3.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缺席科技相关活动。(二)专家更新情形本次信息更新对象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闽建科函〔2024〕22号)公布的福建省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仅更新信息,不增补类别与专业。如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应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信息更新确认表》(详见附件3),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2026年2月5日前报送至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于2026年3月9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材料(含专家信息更新确认表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均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厅。三、主要职责(一)参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科技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评审、验收和检查等工作。(二)参加工程建设科技政策规划研究。(三)提供工程建设科技领域技术支持,协助开展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四)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联系电话:0591-87520820邮箱:3386701395@qq.com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申请表2.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推荐汇总表3.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信息更新确认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5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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