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基坑支护钢管斜撑桩施工工法》等154项省级工法的通知
[ 2021-12-17 ]
关于公布《基坑支护钢管斜撑桩施工工法》等154项省级工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工作的通知》(闽建科〔2019〕16号)要求,省建筑业协会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实施办法》(闽建〔2013〕8号)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和省直单位及国家行业协会推荐的工程建设工法进行评审认定,其中《基坑支护钢管斜撑桩施工工法》等154项符合省级工法要求,包含各设市和省直单位推荐的省级工法136项(详见附件1),国家行业协会推荐的18项(详见附件2),经省厅组织公示,现予公布。各地在执行工法过程中有何疑义,可来函告知省建筑业协会。
附件:1.2020年度各设区市和省直单位推荐评审通过省级工法名单(共136项)
2.2020年度国家行业协会推荐评审通过省级工法名单(共18项)
3.2020年度省级工法专家评审通过情况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4日
-
关于征集2021年度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的通知
[ 2021-12-17 ]
关于征集2021年度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我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以下简称“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行业创新发展能力,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省厅将于近期公布《2021年度建设领域“四新技术”应用推广目录》。
请各地、各单位在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省厅闽建科〔2020〕14号文件规定征集范围和征集条件的“四新技术”项目成果,包括2021年度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建设领域科研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的建设领域科研项目,也纳入2021年度征集范围,并及时报送省厅科技与设计处汇总。
附件:福建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申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3日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2021-12-10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0〕2号)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有效期于2022年内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按照路径“首页>办事服务>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在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与省厅官网“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和更新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另有规定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9日
-
关于发布《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 2021-11-30 ]
关于发布《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省厅下达,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6项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项目(6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4日
-
关于发布住建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 2021-11-30 ]
关于发布住建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我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实际,对住建系统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下同)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闽建法﹝2001﹞20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16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11-30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住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优化住建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厅制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