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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第四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初步审查结果的公示
[ 2021-05-26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第四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初步审查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5-25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根据省住建厅文件《关于考核聘任第四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1〕5号),我局组织开展我市申报人员的资格初步审查工作。
经我局初审,简文彬等150名专家(名单见附件)符合资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后上报省住建厅。公示期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对公示名单有疑义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附件:福州市“第四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初步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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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21-05-20 ]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高法〔202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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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情况的通报
[ 2021-05-17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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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1-05-11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消〔2021〕27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默认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业务办理事项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推行“五星服务”,业务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办结),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可通过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无需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建设单位可选择邮递收取方式接收审批结果材料,实现全过程“一趟不用跑”。
二、强化业务审批系统运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的运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事项应通过系统进行办理、流转。对符合受理条件,但因系统研发原因无法受理的业务,应及时联系系统研发单位进行协调解决。对业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进行统筹解决。
三、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办理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建审改〔2019〕4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已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防止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情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工作办理:
(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时,同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立即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并限期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对拒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手续的,应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还未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应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前不得施工。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业务办理水平。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加强业务办理的“五星服务”、线上系统的运用等工作。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注重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二)加强内部沟通协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现场管理等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沟通协作,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施工现场情况的核查,坚决惩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擅自投入施工的消防违法行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办理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发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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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
[ 2021-05-11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提出如下八条措施(“四突”“四狠”),请务必落细落实。
一、突出党建引领。推行把“支部建在项目上,教育落到班组上”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党的领导延伸到工程安全质量攻坚克难第一线,提升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质量水平。
二、突出联合惩戒。建立住宅工程安全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机制,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项目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顿,一律由监管事故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工程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由监管事故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三、突出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发包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约定工程安全质量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要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凡因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四、突出“回头看”。对近三年投入使用的市政道路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回头看”,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市政工程路面沉降不均、窨井盖不平,出现积水、跳车等问题。
五、狠抓隐患排查。落实“隐患当事故处理”理念,持续开展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和地铁工程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加大对事故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按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由监管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发证机关建议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狠抓建机管理。持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推进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隐患整改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建机安全管理水平。
七、狠抓人员履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名单上墙公示、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纳入安全检查内容,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落实《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企业安全质量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八、狠抓属地责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安全质量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动态记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安全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安全质量监管执法。坚持抓好安全质量“打非治违”工作,对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告知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对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提升工程安全质量水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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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 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
[ 2021-04-2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
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三)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试点市县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稳妥推进,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本地区试点市县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可评估的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市县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配套保障试点工作措施。各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统筹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按季度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试点期间,我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技术指导,评估试点成效。各试点市县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李昂 陆宇
电 话:010-58933815 010-58933437(传真)
附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市县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