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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5-01-07 ]
    关于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5-01-03 16:37 来源: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浏览量:6558    分享:
    各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相关规定,定于2025年1月8日-9日对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考全部科目(含基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资格核查,主要对考生是否符合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包含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等方面),填报信息、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核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单位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和人社局共同负责。

      (二)核查对象

      因2024年度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尚未划定,拟按2023年度考试合格标准暂定应考全部科目(含基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如有变动,另行通告。

      (三)核查材料

      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的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所属考区核查点(各地联系表详见附件2)进行考后现场核查:

      1.《报名表》1份(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登录打印,须本人签名);

      2.《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业务工作情况表》1份(详见附件3,须本人签名);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复印件[仅限学历(学位)审核情况为“非系统自动审核”的人员,审核情况详见附件1];

      4.基础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打印的电子证书)(仅限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

      二、有关事项

      1.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条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根据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考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考全部科目(含基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 各设区市考后资格核查部门联系表

         3. 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年1月3日
  • 关于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5-01-07 ]
    关于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5-01-03 16:37 来源: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浏览量:6558    分享:
    各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相关规定,定于2025年1月8日-9日对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考全部科目(含基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资格核查,主要对考生是否符合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包含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等方面),填报信息、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核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单位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和人社局共同负责。

      (二)核查对象

      因2024年度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尚未划定,拟按2023年度考试合格标准暂定应考全部科目(含基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如有变动,另行通告。

      (三)核查材料

      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的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所属考区核查点(各地联系表详见附件2)进行考后现场核查:

      1.《报名表》1份(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登录打印,须本人签名);

      2.《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业务工作情况表》1份(详见附件3,须本人签名);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复印件[仅限学历(学位)审核情况为“非系统自动审核”的人员,审核情况详见附件1];

      4.基础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打印的电子证书)(仅限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

      二、有关事项

      1.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条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根据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考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考全部科目(含基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 各设区市考后资格核查部门联系表

         3. 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年1月3日
  • 关于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5-01-07 ]
    关于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5-01-03 16:37 来源: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浏览量:6558    分享:
    各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相关规定,定于2025年1月8日-9日对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考全部科目(含基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考后资格核查,主要对考生是否符合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包含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等方面),填报信息、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核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单位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和人社局共同负责。

      (二)核查对象

      因2024年度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尚未划定,拟按2023年度考试合格标准暂定应考全部科目(含基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如有变动,另行通告。

      (三)核查材料

      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的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所属考区核查点(各地联系表详见附件2)进行考后现场核查:

      1.《报名表》1份(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登录打印,须本人签名);

      2.《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业务工作情况表》1份(详见附件3,须本人签名);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复印件[仅限学历(学位)审核情况为“非系统自动审核”的人员,审核情况详见附件1];

      4.基础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打印的电子证书)(仅限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

      二、有关事项

      1.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条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根据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考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考全部科目(含基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 各设区市考后资格核查部门联系表

         3. 从事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年1月3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 2024-12-30 ]
    关于印发《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闽建消〔2024〕7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2-27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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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解决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中的消防设计适用标准疑难问题,推动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指南》,现予以印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住建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联系电话:0591-87330391

      邮 箱:zjtxfc2021@sina.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0日
  • 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2024年)》的通知 [ 2024-12-25 ]
    关于实施《福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2024年)》的通知
    时间:2024-12-06 15:39 浏览量:75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保障建设项目的科学审批与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经我局研究,特制定《福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2024年)》,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6日
  • 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 [ 2024-12-23 ]
    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
    闽建建〔2024〕9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2-2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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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桩基质量监管,规范桩基质量检测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桩基承载力检测问题

      (一)桩基承载力检测受检桩选择,应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2.6、3.3.4条的相关要求,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受检桩位置宜分布均匀。

      (二)设计要求施工前试桩的,应在施工前进行试桩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桩基分项工程验收依据。

      二、关于桩身完整性检测问题

      (一)采用预制桩的桩基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有接头的预制桩,还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有接头预制桩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

      (二)有效桩长超过30m的灌注桩,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有效桩长超过30m灌注桩总数的20%,并不少于10根;市政桥梁工程的灌注桩基础,其桩身完整性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全数检测。

      三、关于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问题

      所有受检桩检测完成后,发现不合格(缺陷)桩的,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12号)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分析原因并确定扩大检测数量,根据扩大检测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方案:

      (一)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并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为Ⅱ类且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管桩,应进行补强处理。

      (二)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同一检验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三)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四)非预制桩桩身完整性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四、关于基桩检测数量确定问题

      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分批次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批次的基桩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检测数量。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闽建建〔2017〕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