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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
[ 2024-12-23 ]
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闽建建〔2024〕9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2-21 10:10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桩基质量监管,规范桩基质量检测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桩基承载力检测问题(一)桩基承载力检测受检桩选择,应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2.6、3.3.4条的相关要求,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受检桩位置宜分布均匀。(二)设计要求施工前试桩的,应在施工前进行试桩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桩基分项工程验收依据。二、关于桩身完整性检测问题(一)采用预制桩的桩基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有接头的预制桩,还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有接头预制桩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二)有效桩长超过30m的灌注桩,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有效桩长超过30m灌注桩总数的20%,并不少于10根;市政桥梁工程的灌注桩基础,其桩身完整性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全数检测。三、关于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问题所有受检桩检测完成后,发现不合格(缺陷)桩的,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12号)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分析原因并确定扩大检测数量,根据扩大检测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方案:(一)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并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为Ⅱ类且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管桩,应进行补强处理。(二)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同一检验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三)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四)非预制桩桩身完整性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四、关于基桩检测数量确定问题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分批次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批次的基桩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检测数量。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闽建建〔2017〕1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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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
[ 2024-12-23 ]
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闽建建〔2024〕9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2-21 10:10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桩基质量监管,规范桩基质量检测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桩基承载力检测问题(一)桩基承载力检测受检桩选择,应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2.6、3.3.4条的相关要求,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受检桩位置宜分布均匀。(二)设计要求施工前试桩的,应在施工前进行试桩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桩基分项工程验收依据。二、关于桩身完整性检测问题(一)采用预制桩的桩基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有接头的预制桩,还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有接头预制桩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二)有效桩长超过30m的灌注桩,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有效桩长超过30m灌注桩总数的20%,并不少于10根;市政桥梁工程的灌注桩基础,其桩身完整性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全数检测。三、关于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问题所有受检桩检测完成后,发现不合格(缺陷)桩的,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12号)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分析原因并确定扩大检测数量,根据扩大检测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方案:(一)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并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为Ⅱ类且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管桩,应进行补强处理。(二)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同一检验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三)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四)非预制桩桩身完整性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四、关于基桩检测数量确定问题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分批次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批次的基桩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检测数量。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闽建建〔2017〕1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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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
[ 2024-12-23 ]
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闽建建〔2024〕9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2-21 10:10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桩基质量监管,规范桩基质量检测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桩基承载力检测问题(一)桩基承载力检测受检桩选择,应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2.6、3.3.4条的相关要求,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受检桩位置宜分布均匀。(二)设计要求施工前试桩的,应在施工前进行试桩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桩基分项工程验收依据。二、关于桩身完整性检测问题(一)采用预制桩的桩基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有接头的预制桩,还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有接头预制桩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二)有效桩长超过30m的灌注桩,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有效桩长超过30m灌注桩总数的20%,并不少于10根;市政桥梁工程的灌注桩基础,其桩身完整性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全数检测。三、关于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问题所有受检桩检测完成后,发现不合格(缺陷)桩的,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12号)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分析原因并确定扩大检测数量,根据扩大检测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方案:(一)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并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为Ⅱ类且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管桩,应进行补强处理。(二)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同一检验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三)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四)非预制桩桩身完整性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四、关于基桩检测数量确定问题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分批次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批次的基桩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检测数量。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闽建建〔2017〕1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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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
[ 2024-12-23 ]
关于加强桩基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监管的通知闽建建〔2024〕9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2-21 10:10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桩基质量监管,规范桩基质量检测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桩基承载力检测问题(一)桩基承载力检测受检桩选择,应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2.6、3.3.4条的相关要求,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受检桩位置宜分布均匀。(二)设计要求施工前试桩的,应在施工前进行试桩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桩基分项工程验收依据。二、关于桩身完整性检测问题(一)采用预制桩的桩基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有接头的预制桩,还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有接头预制桩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二)有效桩长超过30m的灌注桩,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有效桩长超过30m灌注桩总数的20%,并不少于10根;市政桥梁工程的灌注桩基础,其桩身完整性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全数检测。三、关于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问题所有受检桩检测完成后,发现不合格(缺陷)桩的,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12号)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分析原因并确定扩大检测数量,根据扩大检测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方案:(一)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并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为Ⅱ类且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管桩,应进行补强处理。(二)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同一检验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三)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四)非预制桩桩身完整性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四、关于基桩检测数量确定问题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分批次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批次的基桩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检测数量。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闽建建〔2017〕1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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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 2024-12-13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闽建建安〔2024〕1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12-12 14:03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技术行为,保证可靠性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予以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含安全性鉴定,下同)原则上应符合《导则》要求。确因房屋建筑存在特殊情况,可靠性鉴定不按《导则》执行的(比如检查检测数量等),应在开展鉴定前对鉴定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时应邀请不少于3个专家,论证专家应采取回避原则,并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论证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论证结论应明确鉴定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可以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论证情况应体现在鉴定方案中,并在开展鉴定前将鉴定方案书面报送鉴定项目监管部门。鉴定项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专家论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经论证的鉴定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定或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准确的,应责令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情节严重的,报告省住建厅将相关论证专家移出专家库。二、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不符合《导则》规定且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按经论证的鉴定方案进行鉴定的,应重新进行鉴定。《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住建厅工程处(安全),传真:0591-8761560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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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专用排油烟管道设计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 2024-12-10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专用排油烟管道设计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时间:2024-12-06 15:48 浏览量:1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餐饮专用排油烟管道设计建设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即日起餐饮专用排油烟管道设计建设按照以下条款执行。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