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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的通知 [ 2024-02-19 ]
    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的通知
    时间:2024-02-07 16:22 浏览量:442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房管局(住建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规范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建设品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按照导则要求落实。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
  •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4-02-02 ]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2-01 16:02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2023年12月,我局印发了《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厦建设〔2023〕33号),现结合工作实际,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设置业务办理过渡期

      为进一步顺畅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办理流程,确保我市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质效,现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设置为业务办理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类建设工程均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查”事项。

      2024年4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后),市、区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申办工作应按照“厦建设〔2023〕33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二、依法申办消防设计审查

      (一)依法申办消防设计审查。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住建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在工程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建部令第58号和厦建设〔2023〕3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审批意见前不得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三)违法行为处理。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的,应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4-02-01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建〔2024〕5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管理,明确市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9日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2024-01-26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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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4年1月18日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1-23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厅安办,传真:0591-87615604,电子邮箱:fjfwpcb@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9日


  • 关于《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公告 [ 2024-01-04 ]
    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福建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涉核工程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工程,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工程。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建设工程。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工程。

    4.涉及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等工程。

    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工程。

    二、水利防洪工程

    6.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米以上的1级、2级大坝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等建设工程。

    三、电力工程

    7.电力设施中1000米及以上档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杆的大跨越工程。

    8.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9.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厂。

    10.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11.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风电、光伏、储能电站等新能源基地。

    四、工业工程

    12.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及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贮气工程,大中型油(气)储罐区、输油(气)管道,大中型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海洋油气设施工程。

    13.生产过程和产品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等大中型化学工业工程。

    14.大型采矿工程和大型金属冶炼工程。

    五、公共建筑工程

    15.三级医院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和新设置传染病院,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I、I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

    16.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等建筑工程。

    17.设区的市级以上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

    18.1200座及以上影剧院、会堂,4万座及以上体育场,6千座及以上体育馆,省级以上大型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图书馆,属于超限建筑且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会展中心。

    19.房屋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超限高层建筑。

    六、交通工程

    20.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道路中的特长隧道(长度3000米及以上)、特大桥梁(单孔跨径150米及以上,墩高80m及以上)、一级汽车候车楼。

    21.新建干线铁路、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地方铁路、城际铁路,铁路枢纽和大型铁路车站。

    2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水深20米及以上、墩高80米及以上、跨度150米及以上和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工程。

    23.城市轨道交通。

    24.运输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

    25.液体危险品码头及其储罐区。

    26.重要的水运客运站。

    七、通信工程

    27.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28.国家级、省级信息中心(含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建筑,省、设区市的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建筑。

    29.发射功率200千瓦及以上的广播发射台、高度200米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区域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八、其他重要工程

    30.科学实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31.大型风洞设施、大型射电望远镜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建筑。

    32.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以及业主或建设单位、其他单位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关于《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