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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3-08-15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规〔2023〕3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充分竞争,切实培育壮大我市建筑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在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时,应当设置“民用建筑”项目类似业绩,不得排斥公共建筑项目类似业绩。 

      二、招标文件在设置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加分项时,应采用“分档”设置,并明确设置不同档次项目管理人员的得分,各档次设置应当均衡、合理。招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中标人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等级应不低于被更换人员。 

      三、招标文件在设置预制构件供应商加分项时,应当明确省级备案基地得分不宜低于0.5分,且不得将预制构件供应商年生产能力及预制构件供应商与投标人的股权关系设置为加分项。 

      四、招标文件在设置BIM技术人员配置加分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BIM一级人员达到5人或BIM二级人员达到3人或BIM三级人员达到1人得分不宜低于0.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BIM二级人员可再得0.25分,每增加1个BIM三级人员可再得0.5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8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 [ 2023-08-10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8-09 17:37: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加快项目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一)加强审批事项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确保事项清单外无审批。推动事项实施规范统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修改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鼓励提供帮办、代办、预约办等个性化服务。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对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现场勘验、听证论证等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各地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审批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

      (三)规范审批服务办理用时。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报装接入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用时,明确起止时点、计时规则等,包括行政许可用时,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等用时。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二、持续提升审批便利度

      (四)深化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开,供建设单位免费使用。明确根据区域评估简化单个项目相应审批手续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鼓励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避免用地单位拿地后重复论证。

      (五)分类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审批流程,统一规范会议审议情形及时限,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结合实际优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对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细化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

      (六)推进集成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鼓励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方式,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原则上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七)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大力推进水电气热信联合报装接入,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进一步优化报装接入服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市政配套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市政公用单位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主动开展技术指导,落实接线位置。对于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实行全程并联办理。

      三、进一步优化网上审批服务能力

      (八)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应用,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2023年底前实现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全部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更好支撑审批部门业务需求和工作特点,推广线上智能引导、智能客服等辅助申报方式,提高企业咨询、查询、填报、反馈等办事便利度。在工程审批系统开通市政公用联合报装、外线接入工程审批等集成化服务,拓展移动端应用,加快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九)加强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完善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规划用地、生态环境、市政公用等系统的信息共享、协同应用机制,坚决杜绝重复登录、重复录入问题。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加快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在网上办理过程中的归集共享,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十)推进智能辅助审查。推进工程建设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管理和协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环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成果提交和智能辅助审批,加强BIM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应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推进审管联动。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对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各地应逐事项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加快推动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要明确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和监管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对补正材料情况和履行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十二)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基于工程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参建单位等因素确定工程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拓展多元化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实现信用信息在审批过程中的自动核查与反馈。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建立单体房屋建筑编码赋码用码机制,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智慧工地、房屋安全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共享工程项目数据信息。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促进投资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持续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形成改革合力。鼓励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审批试点,我部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形成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十四)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各地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使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改革政策。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及时对审批服务作出评价。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回复。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建、市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执行<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23-07-26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建、市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执行<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4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3〕132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建、市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执行<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建科〔201812号)予以作废。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榕政办2017〕34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4日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 2023-07-26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科〔2023〕130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315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到应报尽报。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执行住建部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二、做好两类报表报送工作。本次统计调查分年报和月报。 

      (一)年报。请各有关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实事求是依法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格按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扫描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3810日前将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一并报送住房建厅。 

      (二)月报。2023年7月起,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首次填报时间为2023年7月7日前。 

      我局将对企业填报数据(从业人员数、注册执业人次、新签合同额合同数、科技活动费用支出、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等)进行审核抽查,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专此通知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  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315号) 

      2.应报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1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 2023-07-19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选择字体:[--] 来源:城市建设司 发布时间:2023-07-18 16:04:35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落实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3〕26号),部署各地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实施,靠前谋划2024年改造计划。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房子为目标,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消除住房和小区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和社区居住环境、设施条件和服务功能,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实施

      (一)扎实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等3个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向群众身边延伸、在“实”上下功夫,对拟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开展全面体检,找准安全隐患和设施、服务短板。依据体检结果和居民意愿,按照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工作标准,聚焦“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一小区一对策”合理确定改造内容、改造方案和建设标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扎实推进“楼道革命”。加快更新改造老化和有隐患的燃气、供水、供热、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管道,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烟道、通风井道、上下小道等,开展住宅外墙安全整治。大力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重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根据气候区特点,可选择外墙屋面保温隔热改造、更换外窗、增设遮阳等措施。

      深入推进“环境革命”。全面整治小区及其周边的绿化、照明等环境。依据需求增设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化和适儿化设施、无障碍设施、安防、智能信包箱及快件箱、公共卫生、教育、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统筹推进“国球进社区”活动。大力推进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便民市场、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丰富社区服务供给。

      有效实施“管理革命”。结合改造同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小区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等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二)着力消除安全隐患。坚守安全底线,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各环节和全过程。要采取分包到片、责任到人等方式,组织管线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对老旧小区安全状况进行体检评估,以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以及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各类管道管线等为重点,全面查明老旧小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分门别类确定安全管控和隐患整治方案,并作为优先改造内容加快实施整改,确保老化和有安全隐患的设施、部件应改尽改,指导有关技术机构做好检验技术支撑,加快消除群众身边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下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提高居民安全意识,形成改造共识,因势利导将更换燃气用户橡胶软管、加装用户端燃气安全装置、维修更换居民户内燃气及供排水等老化管道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引导居民做好配合施工、共同维护改造效果等工作。立足当地实际,完善公共区域及户内老化管道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居民合理共担机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可予积极支持。

      压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消除各类施工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机械伤害、施工机具伤害、有限空间作业窒息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优化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管控施工车辆,最大限度减小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决打击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不达标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三)加强“一老一小”等适老化及适儿化改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顺应居民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改造因地制宜推进小区活动场地、绿地、道路等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的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强老旧小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统筹建设养老、托育、助餐等社区服务设施,完善老旧小区“一老一小”服务功能。在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或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部署,将“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度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重点指导各地解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难”仍较为突出,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还有差距的问题。统筹需要与可能,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全面摸清住宅楼栋基本信息,从建筑结构安全、空间条件和居民意愿等方面,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确定适合加装、较难加装、不适合加装的楼栋底数。对适合加装电梯的楼栋,要耐心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引导居民共同商定加装电梯设计施工、资金分担、后续管理维护方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电梯不仅能够装得上、而且能够长久稳定运行,避免电梯因无使用管理、无维护保养产生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等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努力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各地应当积极探索通过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破解居民协商过程中“一票否决”难题。对群众有意愿、具备加装条件,但居民暂未形成加装共识的,可结合改造先期完成管线迁改、底坑施工等工作,降低将来条件成熟时加装电梯时的成本。要坚持成熟一个单元、加装一台电梯的思路,统筹推进群众工作、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与验收、电梯产品和施工方案比选、后续运行方案确定等工作,确保加装后电梯运行安全、楼栋结构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搭建政企合作平台,引导有资质、有信誉、口碑好的电梯企业研发推出成本适当、安全可靠,适应既有住宅加装需要的电梯产品和技术,并主动提供电梯加装报批、施工及运维服务;鼓励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电梯设备,为居民争取价格优惠、优质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

      (四)开展“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方式方法,聚焦需改造、已开工改造、完成改造的小区和户数等主要目标指标,扎实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各项工作。全面总结目标任务进展和改造成效,做好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客观反映规划实施情况,统筹研究2025年以后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工作;要将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评价改造成效。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既要从本地区“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目标任务倒推,明确2024年、2025年工作任务,又要对照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查找分析面临的突出难题,提出破解难题的路径和方法、确保目标实现的对策建议。

      三、合理安排2024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一)明确改造对象范围。大力改造提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设施短板明显、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鼓励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根据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需要,在确保可如期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将建成于2000年底后、2005年底前的住宅小区纳入改造范围。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所属老旧小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按照属地原则一并纳入地方改造规划计划。

      (二)加强相关工作和计划统筹衔接。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原则,尽快自下而上研究确定2024年改造计划,于2023年启动居民意愿征询、项目立项审批、改造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至2023年开工实施。统筹养老、托育、教育、卫生、体育及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等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设施增设或改造项目,做到计划有效衔接、资金统筹使用、同步推进实施。各地将2024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提供给本级有关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建立住宅小区“体检查找问题、改造解决问题”机制,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和保险制度,解决“钱从哪里来”问题,形成住宅小区改造建设长效机制。

      (三)上报改造计划。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市、县自下而上研究提出本地区2024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各地应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在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组织实施能力范围之内,是否符合群众意愿等负责,坚决防止盲目举债铺摊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指导市、县通过划分水电气热信等管线设施改造中政府与管线单位出资责任、吸引社会力量出资参与、争取信贷支持、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动员居民出资等渠道,强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保障。市、县要形成2023年改造计划项目清单,明确项目所属街道或社区书记作为改造联系群众第一责任人,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改造内容等信息向小区居民公示,运用线上线下手段,广泛征集、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覆盖面和效率。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真落实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要求,组织市、县及时准确报送改造进展情况,避免漏统、漏报。加快2021、2022年续建项目建设,力争早日竣工。

      (二)加强经验总结。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从2023年新开工项目中,综合考虑地方积极性高、工作机制完善、“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可取得积极成效等因素,再自下而上遴选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联系点,采取专家帮扶、定期交流进展、总结推广经验等方式加强指导,共同研究破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打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示范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择优确定部分为部级联系点,并加强联系指导。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市、县好经验好做法、取得成效、典型案例等的总结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宣传视频、组织专题报道、评选优秀设计方案等群众喜闻乐见方式,持续强化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推广工作进展及成效,力争本地区形成全年不间断的宣传热潮。准确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增强居民主体意识,凝聚改造共识,动员居民及社会力量等各方共同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意见的通知 [ 2023-07-07 ]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6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质安〔2023〕98号 字体显示:     默认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我市桩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时消除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根据第十六届福州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会议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现就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选桩的监督管理 

      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首次现场监督交底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将桩基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和验收的专项方案报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各验收批工程桩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认的相关桩基施工质保资料报送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及参建各方的见证下,通过电子软件分类随机抽取受检桩,填写《基桩检测选桩情况确认表》(详见附件1,简称“《确认表),确认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参建单位各执一份。 

      )《确认表应明确受检桩的桩号及坐标,在受检桩抽取的过程中,发现抽取的受检桩在已被抽取的受检桩5米范围内的或现场不具备受检桩检测条件的,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复核后,可重新随机抽取受检桩。 

      二、加强桩基检测监督检查 

      )静载法检测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验收批数量对检测单位的静载检测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督,随机抽取采用静载法检测承载力的基桩开展场监督检查,其中工程项目验收批数量5的,随机抽取不少于1根基桩;5<工程项目验收批数量≤10的,随机抽取不少于2根基桩;工程项目验收批数量>10的,随机抽取不少于3根基桩。 

      2、被抽中监督检查的基桩,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结束后将现场静载检测状态保留24小时,在保留静载状态的24小时内,应保证视频录像设备正常使用,并留存保留期内录像,以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涉嫌修改检测结果干扰监督复核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基桩检测现场检查表》(详见附件2)开展现场检查,要求检测单位在静载试验完成后重新连续加载至最大试验荷载并持荷半小时,若持荷半小时内,桩顶总沉降量大于该桩原静载试验最大沉降量的,应判定为检测结果存在异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比对检测机构对该桩重新进行静载试验。 

      4、对检测过程中出现桩头破坏、钢筋拉断等的异常情况的,检测单位应保留现场,并立即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人前往现场复核,并督促参建各方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低应变法检测 

      检测单位应在桩基低应变检测完成48小时内出具报告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托比对检测机构对已检的工程桩进行随机抽测,每个工程项目比对检测数量不少于10根。 

      (三)高应变法检测 

      检测单位应在桩基高应变检测完成48小时内出具报告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有疑义的,可委托比对检测。 

      三、做好不合格(缺陷)基桩的处置 

      检测单位必须建立单独的基桩检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施工单位停止相应验收批施工,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责令检测单位应按照原检测不合格的受检桩数量的3倍,随机抽取受检桩进行检测,并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对于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行 

      要求建设单位根据扩大检测结果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行业专家全面深入分析验收批受检工程桩承载力、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原因,评估影响范围,并根据最不利的桩提出具体的工程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并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做好复工前复核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复工申请和工程处理方案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处理方案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复工的复核意见,经复核同意的,施工单位方可组织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加大检测单位的监管力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基桩检测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单位存在《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第三条所列的涉嫌虚假检测情形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立案查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组织对原检测单位的检测结论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发现原检测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不良信用记录,提请省住建厅吊销企业资质;对于未按时报送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加大行政查处力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复核比对过程中发现受检桩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导致原因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受检项目参建各方是否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查,按照职权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信用中国”计不良信用记录。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在本通知中明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质安处联系。 

        

      附件:1、基桩检测选桩情况确认表 

      2、基桩检测现场检查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