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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 2026-01-09 ]
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等1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5〕31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0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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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和更新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 2026-01-07 ]
关于增补和更新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5〕55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6-01-06 10:17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组成,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标准化工作、科技项目及绿色建筑标识等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开展专家库增补和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增补工作(一)增补类别1.标准化专家;2.科技项目专家;3.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二)增补专业1.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2.岩土与地下工程;3.建筑结构与防灾减灾;4.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含BIM技术应用);5.施工质量与安全;6.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7.建筑环境与设备;8.给水排水;9.建筑电气或建筑智能化;10.建筑材料应用;11.市政道路;12.桥梁隧道;13.轨道交通;14.风景园林与景观。鼓励一专多能,每人可申报不超过3个类别和3个专业。其中,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的,可选专业序号为1、3、4、5、6、7、8、9、10、14。(三)增补条件申报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2.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3.根据申报类别,分别满足以下专业条件:标准化、科技项目专家(1)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2)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3)其他要求标准化专家:作为主编(排名前3)参与过至少2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科技项目专家: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是住建领域科技领军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的技术负责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1)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四)增补程序1.申报人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附身份证、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近3个月社保证明、相关业绩或成果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2月5日前报送至推荐单位。2.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中央驻闽单位、高等院校及省属(直)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推荐。3.各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2026年3月9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材料(含申请表、汇总表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证明材料扫描件等,均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厅。4.省厅组织遴选并公布专家名单,纳入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二、专家更新工作为保障专家库信息准确、管理规范,对已入库专家开展信息更新与退出建议工作。(一)建议退出情形1.因工作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应专家工作;3.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缺席科技相关活动。(二)专家更新情形本次信息更新对象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闽建科函〔2024〕22号)公布的福建省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仅更新信息,不增补类别与专业。如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应填写《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信息更新确认表》(详见附件3),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2026年2月5日前报送至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于2026年3月9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材料(含专家信息更新确认表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均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厅。三、主要职责(一)参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科技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评审、验收和检查等工作。(二)参加工程建设科技政策规划研究。(三)提供工程建设科技领域技术支持,协助开展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四)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联系电话:0591-87520820邮箱:3386701395@qq.com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申请表2.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推荐汇总表3.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信息更新确认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5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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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一模到底”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 2026-01-05 ]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一模到底”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闽建科〔2025〕28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12-3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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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细则》的通知
[ 2026-01-05 ]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25〕3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12-31 15:02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规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25〕3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12-31 15:02 -
关于加快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全过程应用的通知
[ 2025-12-30 ]
关于加快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全过程应用的通知闽建科〔2025〕29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12-29 10:37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及我省数字化赋能工作部署,加快提升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现就深化建筑信息模型(BIM)全过程应用通知如下:一、推行BIM“一模到底”,深化全周期应用(一)扩大BIM应用项目范围。加大BIM技术在数字报建、三维图审、智能建造、竣工验收、数字交付等关键环节应用力度。自2026年起,全省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项目(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房屋建筑项目等)应当应用BIM技术。鼓励供水及污水设施、城市桥梁、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民用建筑积极应用BIM技术。(二)规范项目前期管理。实施BIM技术应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概算时,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BIM技术服务费。鼓励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的项目采用BIM技术“总承包”方式,委托专业团队提供服务,确保BIM模型在设计、施工、运维各阶段实现“一模到底”的数据连贯传递。对于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将其作为评标因素之一,在合同中明确BIM模型交付精度及数据标准,并将BIM成果质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挂钩。(三)推动BIM正向设计与智能辅助审查。加强BIM技术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中应用,推进基于BIM的设计信息交付与使用。稳步实施施工图BIM审查,审查机构在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告书时,同步出具BIM模型设计质量审查报告。深化人工智能与BIM融合运用,拓展施工图审查系统BIM模型接收、智能化辅助审查功能,探索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智能辅助报审、智能导办、构件参数校核、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分析等场景应用,推动施工图审查从“人工经验”向“数据智能”转型。(四)推动BIM与智慧工地深度融合。加强BIM与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协同应用,发挥BIM模型作为数字底座的支撑作用,实现与人员、设备、质量安全、物料等子系统的数据融合与联动,构建集成化数字管控体系。深化BIM在施工策划、过程管控与竣工交付中的应用,重点推进基于BIM的施工下料、模拟仿真、进度管理、管线综合、方案优化与数字交付。探索“BIM+AI”“BIM+VR/AR”“BIM+数字孪生”等新技术融合应用,拓展其在安全智能预警、培训交底、方案评审、预测性维护等场景的价值。(五)加强BIM成果验收与归档管理。推动以运维为导向的工程数字交付模式,建设单位应组织BIM应用成果专项验收,确保竣工BIM模型与实体工程一致。各地住建部门应推动BIM成果等电子数据归集至当地城建档案馆,并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上实现数据的汇聚与应用。(六)拓展项目运维阶段BIM应用。建设单位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已建立的BIM竣工模型,以此为基础持续优化和升级为精细化运维模型,并积极推动在建筑空间规划与动态管理、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与追踪、设备设施的运行监控与智能维护、安防应急响应、数字家庭系统和智慧社区服务等实际管理场景的落地实施。二、完善支撑体系,夯实发展基础(七)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开展BIM数据接口、交换标准及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完善适合我省的BIM数据交换、模型交付与审查标准,促进全环节数据共享。加快行业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BIM数据与工程档案资源,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建筑行业垂直模型产学研用攻关。支持BIM软件关键技术研究,推广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BIM软件,逐步提升自主可控BIM软件应用比例。(八)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对BIM技术应用成效显著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优质工程、工法及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将成熟技术申报地方标准。鼓励各地设立BIM技术应用专项基金,对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补助。(九)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工程技术人员从事BIM相关专业岗位的,可依据闽建人〔2023〕16号文规定申报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管理等类别的专业职称。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在注册人员培训中增加BIM课程。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BIM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营造创先争优氛围。(十)筑牢信息安全防线。建设、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应采用技术防护措施,加强BIM数据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模型各类数据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保障信息安全。三、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各方主体对BIM技术的认知与应用能力,结合智能建造等试点加大BIM“一模到底”推广力度,挖掘BIM在工程建设、房屋安全、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应用价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省住建厅将定期推介各地优秀案例与创新做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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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5-12-19 ]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5〕17号各设区市住建局,泉州市、南平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管理,明确市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12月1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市场。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市场。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归集和评价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第七条 建筑市场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各个工程建设环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应用,推动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息、项目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归集共享。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第八条 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从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检测检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包括为建设工程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品的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或资格范围内承接业务。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具备规定条件后,方可承接相应业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项目赋码申请,确定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即项目编号)。报建编号作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据。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可以与工程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鼓励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依法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钢结构工程施工除外。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第十八条 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提倡使用国家或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招标方式发包项目,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可以参照第一款在合同中约定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上述各类保证金、担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的,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凡涉及施工图审查规定内容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免于办理施工图审查。第二十四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按有关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人员,对项目实施监理。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他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三十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十三条 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四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其他建设工程中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消防备案。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理的竣工结算期限。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资料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价款有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行业协(学)会进行专业调解,也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鼓励行业协(学)会建立健全专业调解机制,设立专业调解机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闽建〔2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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